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繁體中文
欢迎访问金刚萨垛佛网站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2053|回复: 3

戒律开许供佛饮食人吃 暨论和悦居士对经律的误解

[复制链接]
zhongdao 发表于 2011-3-18 18: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本版信息说明:本站并不对此版块的信息进行核查,请自行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佛弟子当深信因果,不可发布虚假信息。
  和悦居士发布《力扫千年流弊 ——供佛人吃》、《中国汉地当终止悲哀》及其相关文章,网络流布很广,2011年3月11日在百度搜索,《力扫千年流弊 ——供佛人吃》有3680条记录、《中国汉地当终止悲哀》有2180条记录。不仅发布文章,和悦居士还以文章所说内容为凭据,发动众多居士到寺庙“做工作”,影响很大。如地藏论坛的主题帖子《中国汉地当终止悲哀 和悦居士著》(bskk.com/thread-317819-1-1.html)中有人说:“他们以:‘供果出家人不得吃’为借口,多次的到长春般若寺集会闹事。”《和悦居士答《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的有关问题》(bskk.com/thread-341477-1-3.html)的主题帖子中有人说:“大家要看到和悦居士用心之险恶,去年他以力扫千年流弊为由,暗中操纵几百人去长春各寺院,并声称寺院是四众弟子的,是他们的。”
  观其文章和行为,有一定的好心,但文中存在对经律的失察和误解,得出似是而非的见解,误导人心,障人善行,到寺院闹事的行为也成恶业。
  为避免更多人受其迷惑、误导,也为消其流毒、阻其恶业,特在此依经律指明其错误,所说也难免有偏差乃至可能错误,请大家不吝指正,共同论明此事。
  下面针对两篇文章分别论述。
  
一、《力扫千年流弊 ——供佛人吃》中的错误
  〖和悦居士《力扫千年流弊 ——供佛人吃》文中的主要内容:
  我们中华汉地,部分佛教徒有回取供佛饮食、水果的陋习。并以此为“惜物爱人”的美德。但在许多佛经中看到佛说 “回取供佛物,常堕阿鼻狱!”
  《佛说因缘僧护经》中说:“有九种人常处阿鼻大地狱中:一者食众僧物。二者食供佛物……”
  《大般涅槃经》后分中佛说:“若佛灭后,一切信心所施佛物,应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买诸香油、宝花以供养佛。除供养佛,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物罪。”盗佛物罪的果报,就是在阿鼻地狱。
  《正法念处经》中佛说:“若何等人取佛财物而自食用,不还不偿,不信彼业而复更取,复叫他取……堕阿鼻大地狱黑肚小地狱……
  佛在经中又告诉我们,证圣果的大阿罗汉,各依所证神通都能自见,没证圣果者今闻我教言也可得知:回取供佛物者,罪在阿鼻地狱!
  后来在多部佛经中看到:佛是法界身,不受世间饮食,如来资养所谓法食……这才知道,佛不在世,佛弟子供养佛应以法供养,当精进修学。这些道理我们佛弟子都应该知道,不明佛理的广大信众入寺院中来,佛弟子也应当为其讲说,这也是佛弟子的责任。
    ……在寺院里,供佛物为人所食,虽为多数佛弟子接受,但是不合道理、违于自性的事,在广大民众中是不会为人所理解。我们做了社会调查。调查社会群体时,绝大多数人会问:“佛已去世,你们为什么还要供佛饮食水果?佛是鬼神吗?既然供佛,你们就不应该再回取自食!”
  我们又调查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佛教徒。调查结果表明:其他国家的佛教徒中,没有回取供佛物的现象。此回取供佛物现象,为我中国汉地佛教徒仅有的陋习。〗
  下面针对此文中的有关问题作论述。

【(一)依戒律,供佛的食物可由侍佛的僧俗人员撤下来后作主分食】
    《四分律》(卷第五十二):“彼不知供养塔饮食谁当应食。佛言:‘比丘、若沙弥、若优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时,诸外道塔庙常作饮食供养。诸优婆塞作如是念:‘若世尊听我送上好食供养者,我当作。’诸比丘白佛。佛言听作如上。不知谁当应食此食。佛言:塔作者应食。”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南山律祖唐朝道宣律师撰)(卷中):“献佛物。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准此俗家佛盘本不属佛,不劳设赎,言赎,伪经。”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唐朝道宣律师撰疏,宋朝元照律师撰记)(卷二上之一):“【疏】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如《萨婆多》有施法者,法师说法,诵经者亦取分故。【记】初标示物,即饮食、果实等。次明用与。初判属侍人。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如’下,引例。《论》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谓彼虽施法,而人获分,例今侍佛得食无疑。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
    《释氏要览》(宋朝道诚法师编集)(卷中):“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律》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得食,或白衣侍佛者亦得食(侍佛比丘即今殿主,白衣即净人也)。”
    【注】:1、若供佛的食物由侍佛的僧俗人员撤下来之前,非侍佛的人员偷食,即是盗佛物,望守护主(侍佛人员)结盗罪,不望佛结罪,因为佛无我、我所心,即无守护心。
    2、若侍佛人员将施主供佛的食物未经供养而先食用,是盗佛物,望损施主福而结罪。
    3、供佛的食物由侍佛人员撤下来后,侍佛人员可以食用,即是归侍佛人员所有,侍佛人员可以作主分给其他人吃。
    4、治塔人是治理佛塔(佛殿、佛像)的人,即侍佛人员(如现今寺庙中的香灯师),非是专指修建佛塔(佛殿、佛像)的人员。供佛的食物,捐款修塔的施主和修塔的工人都不得擅自撤下来食用,否则犯盗,须由侍佛的僧俗人员(香灯师)撤下来食用。
   
【(二)供佛物撤下来的归属有不同情况,需善加区别】
    《法苑珠林》(唐朝道世法师撰)(卷第六十二):“七月十五日,圣教令造佛盆(盂兰盆)献供。……问曰:佛前献佛食,若用常住僧物造作者,过事已后,定入常住僧。此事不疑。未知外有施主献盆献供种种杂事等,此属何处?答曰:此量施主,情有通局。若施主依经造作,元为救存亡眷属,事籍十方凡圣坐夏自恣之僧,方能救拔亡亲得离三涂,清升人天,所以献佛之后,所有饮食余长及生供米麫之属等,并入常住僧,用以还供僧食。自外杂物钱财衣物等,并入夏坐,客主同分故。《四分》下文:夏食不应分,听分夏衣及自恣衣等。
    若施主局心唯献佛食,入僧。自外杂物钱财,或入佛、入法、入现前僧等,随他施意,不得违逆。……若言施众者,凡圣俱得,以言无当故。既知如是,受施之时,善知通塞,勿令互用,致有乖违(准此七月十五日诸俗人家各造献食,依经救亲,过事以后,并须送食向寺,不合自食。若元造唯将献佛,不入僧者,自食无犯,然乖救母之意也)。又《僧祇律》云:供养佛物华多,听转卖香灯。犹故多者,转卖着无尽财中。又《五百问事》云:佛塔物多,欲作余佛事者得;施主不许者,不得。又《四分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又《善见论》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得食。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
    议曰:此据局者,如前所断。若汎尔道俗设斋献佛及圣僧食,施主情通唱余食,施后还入施主,不劳收赎及专入侍人。”
   
【(三)经中关于食品供佛菩萨的言教】
  《分别善恶报应经》(卷下):“若复有人,斋食供养佛及众僧,功德有十。云何为十?一、寿命延长;二、形色圆满;三、肢节多力;四、记忆不忘;五、智慧辩才;六、众覩欢喜;七、丰足珍宝;八、人天自在;九、命终生天;十、速证圆寂。如是十种胜妙功德,施佛及僧斋食供养,获如斯果。”
        《地藏菩萨本愿经》(卷下):“诸食未献佛僧,勿得先食。如有违食及不精勤,是命终人了不得力。如精勤护净,奉献佛僧,是命终人,七分获一。…………以香、华、衣服、饮食、一切玩具,供养菩萨。以净水一盏,经一日一夜,安菩萨前,然后合掌请服,回首向南,临入口时,至心郑重。”
       
   
【(四)祖师大德关于食物供佛的教导】
    《沙弥尼律仪要略·敬三宝第一》(清朝读体律师):“凡著一衣、餐一食、饮一浆,常不忘佛恩。著新衣履时,先当礼佛。受饮食时,先当供佛。恒存惭愧,起知足念。”
  《云栖法汇·云栖共住规约·典座》(明朝莲池大师)(卷第22):“诸物未供佛者,不得与众先食。与者、受者俱中罚,除病不论。”
  
【(五)南传佛教中关于食物供佛的做法】
    就南传佛教国家是否有回取供佛物的问题,请教一位留学斯里兰卡的法师,他是中国佛教协会80年代派往斯里兰卡留学的五比丘之一,在斯里兰卡留学十年,所说斯里兰卡佛教情况应是可靠的。他说斯里兰卡的僧俗佛教徒也有用食品供佛,撤下来后一般给人吃,除非放坏了。具体问答如下:    问:“网上有人讨论佛涅槃后,食品供佛,撤下来后,是否可给人吃。有人说南传佛教中不可以,不知是否属实?”    法师答:“我的经历,早上、中午供佛的饭食,当下供后拿回分给长老们用,因为那是最好的。有些供品放得太久,因太热变质,无法食用,只好给其它动植物用。水果类供品,识品质或分给僧众或净人或寺工。有些供护法神的供品,一般神汉拿走,僧众信众则不过问。”    问:“他们用食品供佛的情况多吗?还是很少用食品?僧俗用餐前有将所有饮食供佛的习惯吗?”    法师答:“早饭、午饭必供,晚上供茶或净水。”
   
【(六)会通经律,正解经义】
    1、《佛说因缘僧护经》中说:“有九种人常处阿鼻大地狱中:一者食众僧物。二者食供佛物。”  
    【注】众僧物本是给众僧吃,僧众吃没问题,除非在库房、大寮等处私自盗食。供佛物未经供佛或未经侍佛人员同意而私自取食,是盗佛物,堕地狱,但不应说供佛食物供佛后,侍佛人员撤下来食用也会堕地狱。
    2、《大般涅槃经》后分中佛说:“若佛灭后,一切信心所施佛物,应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买诸香油、宝花以供养佛。除供养佛,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物罪。”
    【注】佛物挪作它用,当然是犯盗罪,但不应说供佛的食物由侍佛人员撤下来后食用也是犯盗罪。
    3、《正法念处经》(第十五卷):“又彼比丘知业果报,复观阿鼻大地狱处。彼见闻知,复有异处名黑肚处,是彼地狱第六别处。众生何业生于彼处?彼见闻如:若何等人,取佛财物而自食用,不还不偿,不信彼业而复更取,复教他取。为作住持,或施佛已复还摄取,或他与物令使施佛而自食用。彼人以是恶业因缘,身坏命终堕于恶处,在彼地狱生黑肚处,受大苦恼。所谓苦者,如前所说活、黑绳等七大地狱所受苦恼,彼一切苦此中具受百倍更重。”
    【注】(1)“若何等人,取佛财物而自食用,不还不偿”,应是未经侍佛人员同意而私自取食,侍佛人员擅取预将供佛的食物而未经供佛即自食用,皆有盗罪。
    (2)“为作住持,或施佛已复还摄取”,应是住持用常住僧食施佛,撤下来后,本应还入常住供僧,而住持还将私自摄取,则是犯盗。
    (3)“或他与物令使施佛而自食用”,应是他与物供僧,而使转施给佛,以便撤下来自食,此私自劝转施僧之物供佛,即结堕罪。若文中之意非是与物供僧,而是与住持本人,则何必令使施佛?但自接受食用就好,佛世比丘多直接受施。另外,如果令使施佛之后,未作供佛而自食用,则更结盗罪。
  若如上理解,经、律便不违背。
 楼主| zhongdao 发表于 2011-3-18 18: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版信息说明:本站并不对此版块的信息进行核查,请自行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佛弟子当深信因果,不可发布虚假信息。
【(七)佛不需世间食,众生需供养佛】
    佛虽然不必受世间饮食,但仍然示现受用世间饮食,是给众生结缘、令众生积福,如“如来是法界身,不受世间饮食,如来资养所谓法食”所源出的《佛说如来不思议祕密大乘经》(卷第七)中即说:“彼等众生得佛如来残食而食,食已饱满,心得轻安,身肢润益,深心清净,即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又该经第十一卷说:“如来成道果已,有二商主,一名怛囉布沙,一名嚩梨迦,并余六万天子,咸来佛所,最初奉上清净饮食。是商主等皆由宿昔咸发愿言:愿我最初奉上如来清净饮食!愿彼如来最初纳受我所施已,生欢喜心,皆得不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乐璎珞庄严方便品经》说:“有善男子善女人闻赞叹如来所有功德,心生欢喜,生如是念:‘我等云何当供佛食?’又家有女,为父母所护,或为兄弟姊妹所护,或为姑嫜夫主守护,是等不得奉施佛食,是故如来入村邑聚落、国城王宫,见如来已,心生欢喜,踊跃悦豫,受于安乐,施佛食已,发于无上正真道心。见是义故,如来乞食。复次,大德须菩提!四护世王奉如来钵,如来手持。若贫众生欲少惠施,见如来钵满。有大富封邑,欲多惠施,见佛钵未满。如是等人欲足满佛钵,既奉施已,发于无上正真道心。见是义故,如来乞食。”
    依佛的心意,是从众生修行的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从佛是否需要的角度来考虑。若从佛是否需要考虑,不仅饮食是佛不必需的,香花灯烛、金银珠宝、歌舞伎乐、殿堂莲座等同样也不是佛必需的。不仅佛在世的时候不需要,佛示寂入涅槃之后,佛本身更不需要这些。乃至如《金刚经》说:“无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佛岂需要人拜他、念他、赞叹他、塑他的像、弘他的法?那么是否这些都是应该废止的?普贤菩萨十大行愿中的“礼敬如来”、“称赞诸佛”、“广修供养”等是否也应废止?
    现今时代,众多人修地藏法门、药师法门,而《药师琉璃光七佛本愿功德经》(卷下)说:“应以饮食及余资具随其所有供佛及僧,昼夜六时恭敬礼拜七佛如来。”《地藏菩萨本愿经》(卷下)说:“诸食未献佛僧,勿得先食。如有违食及不精勤,是命终人,了不得力。如精勤护净,奉献佛僧,是命终人,七分获一。”这些做法是否应该劝止?
    “依文解义,三世佛冤;离经一字,等同魔说。”断章取义,曲解佛意,如果他人信受,废止上述善行,恐怕说者恶业不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zhongdao 发表于 2011-3-18 18: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版信息说明:本站并不对此版块的信息进行核查,请自行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佛弟子当深信因果,不可发布虚假信息。
二、《中国汉地当终止悲哀》中的失察和误解
  〖和悦居士《中国汉地当终止悲哀》的文中说:
  今日中国汉地各个旅游胜地——佛教寺院里,朽枝败种的腐烂臭气正在染污佛教寺院的圣殿,令游人掩鼻而过。满目所见,皆是沉醉于金钱海洋里的幽灵贪鬼,外现高雅,内实痴迷,腐化堕落,难以启齿……
  观察当今汉地的佛教寺院,为中外游客所共谓“寺庙黑店”。信众供养佛、法、僧三宝的檀香、饮食、物品,竟然反复卖钱。所谓“经忏”是明码标价,“亡灵超度”名不符实,行符咒水、打卦算命、驱遣鬼神、拜祭天地……肩负护法责任的在家居士,负佛遗嘱,不去驱遣,听之任之。令一些真修行的出家人被赶出寺院,远遁深山。
  在我们中华汉地,信众到哪里去找真正的修释迦牟尼佛法教的人?哪里能找到不持金钱、三衣一钵的佛教持戒比丘僧?
    ……如何挽救汉地佛教的颓废于一时复兴?这非是一人、二人力所能及,是要我们信奉释迦牟尼佛法教的四众弟子共同努力,共同呼吁!呼吁广大信众,与佛弟子们一起在我中华汉地,广博无垠的“百花园”里,开垦一片“专依佛经”修学的天地!弘扬释迦牟尼佛出世间的法教,点亮正法火炬,树立正法幢幡,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正佛教的法相。
    广大信众与佛弟子们!要知道,覆巢之下无完卵,中华汉地佛教的悲哀,就是我们人民的悲哀!为救自己,为救沉溺在苦海中盼望出离的众生,我们要共同努力,依佛教诫,居士护法,驱遣佛门败种,还中华大地佛教寺院的庄严清净,现僧宝法相。让佛说正法显扬于世,让释迦牟尼佛正法法教在中华大地得以弘扬。〗
  
  和悦居士对一些现象以点概面、偏激辱蔑的论说我不想费力分析,且就所说的“哪里能找到不持金钱、三衣一钵的佛教持戒比丘僧”作一论述,因为这是普遍现象而且涉及较深入的教义问题。

【(一)戒律中对三衣钵的开通】
    对衣服,佛本来就开许三衣之外蓄用其它衣服(称为长zhàng衣),尤其对于寒冷地区,乃至可以蓄用被褥。如《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唐朝道宣律师):“蓄长戒:……初制意者,良由众生根报不同、强弱不等;致令大圣方便开遮,始终将补,有六种之别。(一﹑粪衣)上士面王,报力殊异,胎衣随长,未假资持;及将入法,誓不服余;如来顺机,任听但一,便能自静,缘济修道。(二﹑但三衣)二者、根报次强,堪耐寒苦,随缘施造,不以为难;大圣量机,通堪行业,故制三衣,并须持奉,如有缺少,即须具之。(三﹑百一物)三者、虽制畜三,首足犹露,力薄心赢,寒苦所逼,神情乱涉,无心存道;是以如来又量机性,故开百一,记识受持。《多论》云:百一物中,三衣、钵、具必应受持,余外若受则可,不受无过。(四﹑长衣)第四人者,形报微弱,心用非利,待时待处,须暖须好,若得供给,便能进业;若制同上,退道为恶;故开畜长,随施而受,令彼获福,此得资道。(五﹑重物)第五人者,根力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济苦,宁身进道,可有阶渐;故开被褥车舆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令净施。(六﹑众宝)第六人者,须得众宝庄严房宇,方得安心,如《分别功德论》:天须菩提闻说粗衣,不肯入道,索诸宝舍。佛令借王一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当知悟道在心,不拘形服;自今已去,须者开之。上虽通开,不为养报。
    对钵,佛开许蓄用辅助的碗具,称为俱夜罗器。如《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济缘记‧诸分衣法篇》(唐朝道宣律师撰疏,宋朝元照律师撰记)说:“〖疏〗俱夜罗器,现前僧应分之。〖记〗俱夜罗器者,谓减钵、次钵、小钵,及余鋺盏器皿。”《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钵器制听篇》(唐朝道宣律师撰钞)说:“若得七日药,应着键[金*咨]、小钵、次钵、大钵中,不作净施,大钵义须,安着杙上、龙牙杙上。不得畜皮木钵。《出要律仪》:键[金*咨]为助食器。”
   
【(二)现今时代金钱戒的持守】
    对不持金钱戒,藏传是根部说一切有部律,开许比丘持蓄金钱;南传和汉传的戒律对此则一般不开(特殊情况下有开缘)。
    由于国俗民情,这条戒在泰国、斯里兰卡等南传国家较易持守,因为僧人得到国家和民众的极大尊重和护持,每位僧众容易找到笃信的居士帮忙收取金钱供养、带钱陪同出行及买东西,而且国家规定僧人坐车不用买票等,僧人进商店,一般的小物品,只要看一看,居士会主动供养物品,不需用钱。但随着现代商业经济在南传国家的发展,物欲膨胀,笃信的居士减少,南传国家的僧人持这条戒也不太严格了,如《佛教常识答问(赵朴初居士著)》说:“问:听说还有比丘手不捉持银钱的,是吗?答:是的。比丘戒中本有这一条,这是为了防止蓄私财,起贪念。现在还有人遵行。南方比丘旅行时须带俗人随从替他管银钱的事。但是为了种种不便,这个戒条在南方国家中现在也不太严格了。”
    汉传地区更难以持守,因为没有南传国家的俗众护持僧人的良好传统。虽然如此,汉地仍有少数寺庙僧人,如大悲寺的僧人,在严格持守金钱戒,非常可贵!但另一方面,这确实只能作为一种精神来激发人的惭愧心和尊戒心,而难以广泛推行。如《沙弥律仪要略述义》(明朝莲池大师撰要略,清朝书玉律师述义)说:“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丛林,或住庵院,或出远方,亦未免有金银之费。〖释〗今人不能者,谓末法时中,人多少信,难比佛世时也。况阎浮提人以财活命,故难乞食也。……远方者,谓寻师访道,远涉他方,则非钱不行,故曰:亦未免有金银之费也。”
    弘一律师在《南山律苑文集·问答十章》中提出变通的方法:“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以上录《律摄》大意,非全文也)。”
  另外,现今汉传有的寺庙实行财物归公制度,僧众个人不给单资、不蓄钱财,需要物品申报库房,由僧团专人负责统一采购,因此只个别僧众管钱,其他僧众大部分时候不接触钱;有时需外出时,则多人一起外出,其中一人管钱,或由净人陪同管钱,这样寺院中大部分僧众持守金钱戒,而管钱的比丘可适时(半月半月)找不犯金钱戒的比丘忏罪,则可恢复清净。如此保证整个寺庙基本持守这条戒,而常规的众多事务又能成办。因此不能说这条戒在汉地不能持守,更不能说没人持守,或者说除大悲寺僧人外没人持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zhongdao 发表于 2011-3-18 18: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版信息说明:本站并不对此版块的信息进行核查,请自行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佛弟子当深信因果,不可发布虚假信息。
【(三)把握戒律精神,善巧学佛护教】
    佛因机制戒,随方因人而有变通。戒律有法、体、行、相等多层面;就戒相来说,条数众多,且有止持、作持、性戒、遮戒等不同性质,不可偏执一点。
  如《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序》(唐朝道宣律师)说:“至人兴世,益物有方,随机设教,理无虚授。……二、以开、制往征,教则通于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已更开,开已还制。’此通未来教也。如《五分》:‘虽我所制,于余方不为清净者,则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于余方必应行者,不得不行。’此如来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报有强弱,教亦重听。就制则深防限分,约行则山世不同。”
   《四分律》中记载佛临涅槃时对阿难说:“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第五十四卷)
    弘一律师在《含注戒本随讲别录》说:“当今之时,……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细戒遗教,犹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随力,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四弃、十三僧残、二不定法及余篇性戒,悉应精持。作持之中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金钱戒及衣钵有关的戒都属于杂碎戒中的遮戒,根据佛开许的随方毗尼的原则,是可以适当变通,乃至即使不持,根据佛“为诸比丘舍杂碎戒”的开许,也不能说就是破佛戒。而且这几条戒在众多戒条中,只是少数的轻戒,即使没持好,其它戒的持守仍然是大头,因此不能说就是不持戒,更不宜由此肆意批评、指责、毁辱,乃至以点概面、捕风捉影、添盐加醋、广泛贬损。
  
  《佛藏经》说:“舍利弗!尔时多有比丘,但贵持戒、多闻、行阿兰若行,而好瞋恚,心常垢浊,深怀悭贪、瞋恚毒心,顽钝无知,以小因缘,而起大事。是人瞋恚覆心,互相出过,谓破戒、破见、破命、破威仪。舍利弗!如是僧中有好比丘,心无偏党,处在中间,而亦同之,在彼恶中,互相讥论,诤讼不息,不得安稳坐禅、读经。在家、出家皆亦娆动。……互相轻慢,无有恭敬,相违逆故,我法则灭。”
  
  《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导俗化方篇》(唐朝道宣律师)(卷下)说:“明俗人士女入寺法:……若见是非之事,不得讥诃。若发言嫌责者,自失善利,非入寺之行(僧中亦不可识,事似俗阙,捡意则殊。今以俗情捡道,意诚非易。若以见僧之过,则不信心生,生便障道,终无出期。又不识因果业报,但得示改恶修善,总知大分)。且初入寺背僧取异,云何得作出家因缘?经云:‘夫入寺者,弃舍刀仗杂物,然后乃入。’舍刀仗者,去瞋恚众僧心也。舍杂物者,去众僧乞求之心。具除两过,乃可入寺。……此入寺法中国传之矣。余更略出护过要术,谓一切天、人、龙、鬼是出家人修道之缘,一切出家人为天、人、龙、鬼生善境界。出家人既为四辈生善之处,不得对彼幽显轻有所失。彼四辈既是出家修道之缘,又不得辄便见过。……凡出家者,长标远望,必有出要之期。始尔出家舍俗,焉能已免瑕疵也?智士应以终照远度,略取其道,不应同彼愚小拾僧过失。所以天龙鬼神具有他心天眼,而护助众僧者,非僧无过,以克终照远耳。今人中无察情鉴失之见,情智浅狭,意无远达,暂见一过,毁辱僧徒,自障出要,违破三归,失于前导,常行生死,不受道化,可谓惑矣!小儿痴矣!然则圣人非不能化,但此人不可化,所以拱手待机熟耳。如婴儿造恶,父母所以不教者,非父母不解善教,婴儿不可教耳。比彼可见。诸有同法之俦,幸细览而传告。”
  
    赵朴初居士《在上海居士座谈会上的讲话(1989年6月20日)》说:“上海解放前斋主在寺庙里做经忏时,打牌、喝酒、猜拳,甚至抽鸦片大烟的都有,我们无不为之痛心疾首。现在这些现象没有了,并不是佛教进步了,而是社会进步了。那时一些高僧大德对寺庙的那种现象当然看不惯,但也无可奈何,如印光法师到上海来,住在太平寺,太平寺的真达和尚、明道法师都是好僧人,但太平寺还是不得不做经忏。可见整顿佛寺,固然紧要,但由于问题的形成,非一朝一夕之故,不可能要求一个晚上全部解决。
    我曾这样想:整顿佛教寺庙,要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树立几个样板。……另外,有些道场能够帮助整顿更好一点的,要尽量帮助它,这要下功夫。如果一下子要怎么样,恐怕难于达到目的,解决问题既要快,又要慢,既要有紧迫感,又不可操之过急。还有一个思想问题很重要,就是不可求全责备。玄奘大师门下,人才盛极一时,但其中也还是良莠不齐的。即使是出类拔萃的人也不免带有他的特殊习惯,如窥基大师,本是将门之子,自小席丰履厚,玄奘大师便允许他的生活优厚一些。有一次,唐太宗问玄奘,他的僧团情况怎么样,玄奘对答说:‘鱼龙混杂,凡圣交参’。这个答复实在是至理名言。在西方极乐世界尚且有‘凡圣同居土’,何况我们娑婆世界五浊恶世?戒律的问题,……现在我们的《法音》杂志每期都载有关于持戒的文章,……这是我提出的要求,为的是经常提醒大家。
    团结问题,有两个条件,一是庙像庙,僧像僧,果能做到这一点,信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加强了。二是护法居士要懂得善巧方便,既讲究方式方法,还要看时间因缘、轻重缓急,不要轻动。手伸出去,收不回来就被动了。总而言之,凡是有利于团结的事,我们就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我们不要做。……一定要很好地培养一批好的僧才出来,……培养出家人才是头等大事。……从全国来讲,无论什么地方,寺庙也好,居士道场也好,培养人才是头等重要的事,出家、在家都要培养。
    ……我们居士要把居士团体的自身建设加强起来,切切实实做一些工作,不要眼睛只看人家。居士也应该持戒——五戒、菩萨戒。居士应当讲究团结,和教外的人团结、教内的人团结,和出家人团结,居士之间的团结。圆瑛法师遗嘱说:‘互助无诤,团结第一。’佛经中许多地方讲到怎样做到团结,中国古代圣贤也有许多关于团结的教导。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自己有这个学问品德,才以此要求别人;自己没有这个缺点,才以此责难批评别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责备自己从严、从重,对待别人从宽、从轻)。’这些话都是有利于团结的教导,虽然不是佛说的,但与佛教不相违背。佛教在中国之所以生存这么久,就是它和中国的优良传统文化密切地结合,而且结合得那么好。我们要重视宗教的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我们佛教徒还要特别重视佛教与中国文化的关系。历史学家范文澜晚年补课,读佛书。他对人说,佛教在中国两千年,和中国文化有那么密切的关系,不懂佛教,就不能读懂中国文化史。
    ……有的人随便开口说佛教是‘迷信’,是‘精神污染’。他们不知道‘迷信’和‘污染’这两个词都来自佛经,佛教是反迷信,而提倡正信的,是反污染而倡导‘自净其意’的。诋毁我们的人缺乏知识。我们对付这种人自己就需要知识,需要知识分子,越多越好。知识就是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培养在家人才比培养出家人才还要急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金刚萨垛佛网 |

GMT+8, 2024-11-24 14:52 , Processed in 0.057399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