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思想研究]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杨政河)
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
杨政河
一、前言
“因果律”(Causality或Causal principle)并不是佛家所单独具有,在西方哲学或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里面,就常常会提到或讨论“因果律”的各项理则。因为凡是一个“现象”的产生,必有形成此一“现象”的原因在先,然后才会产生此一“现象”的结果。“因”与“果”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由于有前“因”才会生出后“果”,后“果”必可追溯前“因”,循环不已,相因而生,相辅而成,互为因果,递嬗变迁,先后连续,关系承接,纵横交错,如此便形成宇宙的理网,使得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无法超脱它的思想领域。倘若我们对于这些自然法则都能具有很深切的了解,那么在日常生活里面,不论是遇到任何遭遇,都能任运自在,随缘处之泰然,也就不会有大惊小怪之感,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是也。
在佛学的领域中,“因果律”可以说是佛法的中心课题之一。只不过佛法里面的“因果律”特别著重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1)佛家鼓励人要种善“因”,可以得善“果”。使人有不怕死的念头,如果你今生遭受到苦难,或许是你前生曾经种下恶“因”所致。换句话说,为了求得来生能获得善“果”,那么你今生非种善“因”不可。利用这种观念的互相推演,对于促进善良风气的养成以及社会的安定,至关重要。最主要的是因为佛法强调人类思想行为所产生的业力(Karma),张澄基教授在“佛学今诠”业力论中说: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也。(2)
所谓有此因必有此果,它已经成为佛学思想的基础,而且可以贯通“过去”、“现在”、“未来”,形成所谓“三世因果论”,勉励人改过迁善,努力造善“因”,以期获得善“果”而脱离轮回的生死苦海。(3)达到涅槃解脱的境界。
在大般涅槃经陈如品说:
众生从业而有果报,如是果报则有三种:一者现报;二者生报;三者后报。(4)
而它的另一段又说:
我佛法中或有从因知果,或有从果知因,我佛法中有过去业有现在业。(5)
从这二段经文中可以得知,佛教为何要强调善恶之报,如影随形,三世因果,循环不失的道理。又譬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心,诸佛所教”(6),这也是佛教启示“因果律”的结论,所以在在处处都在勉人为善去恶,消除染业,彰显净业。所谓“果地觉为因地心”,华严经中强调因赅果海,果彻因圆;并有所谓因地不真,果招迂曲的说法。因此,三世因果的说法,可说是佛教修己度众的理论根据,含有甚深的妙谛,岂可以迷信(super-stition)视之?
然而究竟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因”与“果”间到底具有何种关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笔者将从分析哲学之观点著手,俾能从中寻出佛家因果法则的理论根据,或许将会有助于某些人对佛教所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二、因果关联的认识
何谓“原因”(Cause)?任何人只要想探讨因果法则时,他就必须从此开始。也就是说,当我们遇到某些问题时,就必须先由所产生的事件起因去探讨,或者是看它的完成部分去求取,所谓追因溯果,是也。从这里面我们可以假设,那些被产生或被完成的事件视之为“结果”(Effect简称E),而导致E发生的因素称为“原因”(Cause简称C)。由于有C,所以才产生E,那么C与E之间就存在著因果关联的关系。但是有关因果关联的问题必须含有下列三种条件之一。譬如:
(1)充足又必要条件(sufficient-necessarycondition)。
(2)充足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3)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
即当这些条件具足时,C与E之间才会有因果法则可言。
当C发生时,就某种程度而言,E“必须”发生,这即指C与E之间的“必然关联”(necessary connection)。提到“必须”(must),有几个概念需要如下说明的:(7)
(1)语气问题:例如“你必须在夜晚十二时以前回来,否则。。。。”,这是强制性的语气,意思是说倘若你不依令而行,那么将会有受处罚的可能。又譬如“既然我向人借了钱,我就必须还钱”,或譬如“你今晚必须来参加我的宴会”。这两句话的语气,就不像第一句那么强硬,它只是表示“如果我不还钱的话,我将会失去信用或其他”,和“如果你不来的话,你将会失掉X、Y、Z的任一机会”。另外一种更弱的语气,如“明天我们要去野餐的天气,希望必须是晴朗的”,意思是表示我们非常渴望明天有个好的天气。
(2)“推论”问题(inference),例如:“若p为真,且p蕴含q,则q必须为真(If P is true,and P implies q,then q must be true)。这个q系从前提p演绎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意味著q本身是“真”的,只是在当p为真时,而且p蕴含q的情况下,则q才会是“真”。
这里的“必须”系指具有一种“逻辑的必然”(comical necessity),它存于“前提”和“结论”之间(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conclusion)。这个“结论”就是“所以q必须为真”。此外,“必须”也可应用于归纳语句之中,例如:“从犯罪的各种事实来看,他必定是凶手”,意思是说,由各种条件的归纳来看,便可以得知,所以他必定是凶手。
(3)指明“必要条件”的问题,如A是B产生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A,则B便不发生,像空气是人类生命的必要条件,没有空气就没有生命,表示生命的发生,非先有空气不可,空气就是生命的必要条件。不过空气并非生命的充足条件,没有空气,固然没有生命,可是有空气不见得必有生命,诚如墨子所说:“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是也。
了解“必须”的概念之后,我们必须再进一步来探讨“必须”和“因果律”的关联问题,不过在要讨论“因果律”之前,势必要先厘清某些容易“混淆”(confusion)的观念。
(1)“因果律”和“逻辑的必然”之混淆,所谓“逻辑的必然”就是指如果前提是真和论证是有效(valid)时,则结论必然为真。有些陈述语句:如“A是B”,那不是“逻辑的必然”,谈不上“因果律”。如果一个句子是“若......则......”的形式时,这是指在某种条件之下会产生某种结果,其中存在著「因果律”,是至为显然。又譬如“石头必会掉下来”和“水必须往低下处流”、“有机体必会死亡”等语句,都不能算具有“逻辑的必然”,扯不上“因果律”,因为这些现象乃是来自“自然律”中的发展法则的必然表现。
(2)“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和“法规”(Presciptive laws)的混淆。在“法规”里面,无形中强迫你非如此做不可,否则你将会遭到不利的结果,如“你必须在晚上十一时以前回家,否则......”,你自己被迫要去做某件事情,否则你将要受到处罚。又譬如法律规定你开车时速不得超过九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否则你将受到处罚。这些语句是具有强烈的情绪意义,意思是说“你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否则你将受罚”。但是一般人容易把“叙述的法则”(descriptive law)和“法规”(prescriptive law)搞乱,例如:“水必须往下流”,这水被“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的同一性所驱使而往下流,这乃是属于一种叙述性的法则,并不是属于强制性的“法规”所应使然。
(3)语言为万物有灵论者(animism),如人类在使用之时所导致的混淆。本来人类有其自己的“意志”,而且都是顺著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但是对无生命的石头和水则无“意志”,所以“水必须往下流”并无“被迫”之意,然而一般人相信“万物有灵论者”,却把无生命的东西赋予“灵”的属性,例如一般诗人或文人,常把无生命之物给拟人化了,他们会说:“岩石之裂痕像打呵欠”,又说:“火车不耐烦地离开了”,万物有灵论者的文字容易令人产生误解。追究其实际原因,就在于有生命的生灵方有被迫做某件事的可能,无生命之物所发生的现象只是随顺著自然的法则,不应该以“有灵”观念去形容它,由于它所使用的文字容易令人产生迷惑,而且并不具有逻辑的意义。
(一)休姆的因果哲学(8)
近代英国的哲学家休姆(David Hume 1711-1776)对“原因”所下的定义是:
“C是E的原因,倘若而且唯有(1)C在E之前,和(2)C和E同时有规律地发生”。
因此,休姆便主张“原因”就是“联合发生”(constantconjunction)的现象。所谓“C是E的原因”,意思是说:“C和E在联合状态下发生”,所以每当C出现时,E也会很有规律地紧跟著发生(C is regularly followed by E),由此可说C是E的原因,意思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只要C一加入时,E都会出现,这样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C加入而E只是偶然出现,那就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休姆认为“因果关系”可用“若~则~总是”(If~then~always”来表示。而“原因”只不过表明“联合发生”的规律性会产生什么结果而已。它本身不是“什么”?只是表明某种“关系”而已。
对于休姆的“联合发生”的说法,也不是十分正确,虽然有很多“例子”可以被用来证明“联合发生”可能性,但是它们并不是“因果律”的例子,譬如红绿灯与车辆通行,当红灯亮时,车辆不准通行,绿灯亮时,车辆才可通行,虽然红灯持续联合发生,但是它并不是“因果律”,又譬如有很多“例子”具有“因果律”但是它们并不是“联合发生”,例如擦火柴棒来点火,并不是每一次都能点燃,但是在擦火柴棒点燃之间,确实具有“因果律”。最主要的是休姆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可用感觉来解释,即使科学所讲的“因果律”也不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秩序,而是一种主观的“联合作用”。虽然他肯定了经验论的前提,可是连我们“心”的存在也值得怀疑。在他看来“因果律”也不过是一种主观的见解,而不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自明的原理。我们在经验的历程上往往会产生两种印象(impression),先后发生,有甲就有乙,每回都如此,所以我们自然而然地就养成了一种习惯,以为这两种印象是有联合性的,下次甲再发生时,就预料乙不久也必然要出现;并且还断定乙的产生完全是甲所致,但真正讲起来,这不过是我们的想像,并不是我们确实所观察到的事实,我们真正观察到的只是甲在乙之前,并不能观察到甲具有一种什么能力使乙出现;而且甲、乙虽然以往是先后发现,未必在现在见到有了甲,就一定会再产生乙。因此,所谓“因果联合关系”,也只能说是或然的,而不能说是必然的。甚至可以说,因果关系并非客观存在的条理,而只是主观的联想作用,甲、乙二印象总是先后发生,所以有甲就联想到有乙。直言之,“因果律”不是自然明显的原理或者超乎经验以上的法则,而是从习惯或经验得来的一种观念(idea)(9)。
依据休姆对以上的说法,认为宇宙间并没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可是在实际生活方面,我们不妨承认有我、有物、有因果,然而并不等于说用理智去探求事理,所以休姆只好走上怀疑论(Sceptism)之途,我们的知识不过仅限于盖然率(Probabilism)的程度而已。
(二)米勒的因果哲学(10)
为了弥补休姆学说的不足,英国的另一位哲学家米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乃提出了“原因就是指充分条件”之说,他认为“原因”并不等于“必要条件”,“必要条件”只表示和“因果律”有关,而且成为“原因”的“因子”(Causal factor),并不就等于“原因”。
这里我们首先必须要说明“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的意义:
(1)“必要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C就没有E;或如果有E,就会有C。
(2)“充分条件”:意思是说,如果没有E,就没有C。
米勒所提的“充分条件”的确可以补救休姆在证明“因果律”的缺点,他举出以物质的燃烧为例,物质的燃烧与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1)有可燃烧的物质,(2)具备适当的温度,(3)具足充分的氧气。当这三个条件具足时,物质才会燃烧,倘若缺乏其中的任一条件,都无法引发燃烧的现象。在这个例子中,对于每一个个别的条件而言,它们都是“必要条件”,但是当每个条件都聚集在一起时,将会形成“充分条件”,这就会成为任何事件发生的“原因”。
我们看到底米勒对“原因”所做的解释是么?他说:“原因就是所有条件的总合,包括正的、反的条件,通通聚集起来”(The Cause is the sum of talal of theConditions,Positive and Negative taken comether),换句话说,导致任何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许多“条件”的组合,在因果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
然而,米勒的观点未必就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须用到的法则,这是由于一般人多半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为重要的原因(所谓重要的原因就是指使事件发生的最后因或近因、究极因),例如韩国前总统朴正熙被该国中央情报局长金载圭所枪杀,有关此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至为复杂,但是一般人只喜欢挑一个自认为较重要的原因来解释,自然就无法了解事件发生的真相。因此米勒认为所有的(Causalfactors)都和结果所发生的事件具有密切的关系,他所作的这种说法很能合乎科学对“原因”的定义。若就科学的态度来说,他们坚信自然界的现象到处都存在著因果律,亦即凡事必有其因,在“原因”当中可以预想到结果,两者之间,必然具有相即不离的关系。一个科学家不只要明确地叙述一个事件,更需要寻出其原因,因此因果律可说是世上一切学问的根本。米勒在此,即然说明充分条件系由许多条件所聚集而成的,但是否每一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呢?不一定如此。假设:①C1+C2+C3→E②C4+C5+C6→E,那么对于E的发生有两个“充分条件”,但是如果有某些条件重叠时,例如假设①C1+C2+C3→E②C1+C2+C4→E
如此,C1和C2就成为E的“必要条件”,C3和C4则否,因为E的发生并不直接依赖C3和C4。
由以上的分析,便可看出在“充分条件”中,有时会包含太多的条件,这时只好找出他们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出来,自然便可以断定何者是“原因”?何者不是“原因”?
(三)因果哲学的经验观察
这里我们所要问的是到底我们对“原因”所知道的限度有多少呢?有没有所谓“先验知识”(priori knowledge)呢?一般人通常都仰赖“经验的观察”(empirical ofservation)可是这到底是怎么样来观察呢?可以从二方面来探讨:
(1)如果要想知道C是否为E的必要条件,那么我们就必须先要区别分类的各个条件,并且在透过观察时发现,如果没有C时,那么E是否会出现呢?
(2)如果要想进一步了解,到底C是否为E的充分条件,那么在进行实验时加上的C的部分,看看E是否会发生。
在我们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是否有某些现象会发生,而且所获得的结果是否对“过去”、“现在”、“未来”都可以得到印证?事实上,我们只能根据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来推测未来,由此所得到对某种可能程度而已(degree of possibility)。
(四)其他学派的因果哲学(11)
摘自《无量香光网文章集锦》
其次,佛法不但强调了“因果律”的复杂性,像前面所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三世因果”的说法,把“过去”、“现在”、“未来”给贯穿起来,然后对人类的行为和命运作一番合理的解释。不过究极言之,佛教这一套“三世因果”的说法,也是属于方便说,他仅是指出众生轮回的原则,在假设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三态中发生,不过他特别强调以人为为主体的“因果律”,还特别注重伦理道德的观念,由此才产生“因果报应”的学说,其目的在于由于万法“因果律”的解释,可以应用到伦理道德的“因果律”。像陶希圣先生在“我们急需明确的宗教政策”中说: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国未曾相随转化为佛教国家。到了近世,基督教进入中国,中国仍未转化为基督教国家。反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须融合中国的伦理思想与思范,方才能够在中国立足生根。”(19)
陶先生所言极是,佛教传入中国,必先由中国固有的社会组织的伦理典型相融化是佛教的华化,而其中“因果轮回”学说,深中于民族意识的底层,对于广泛生活的活动空间,具有至高无上的支配力量。而且中国人大多应用儒家的道德观念和佛家的因果观念互为表里,来范围人类的活动空间,解释人生的现象。
在古德的颂语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古诗上也说:“千百年来碗里羹,怨深如海恨难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听屠门夜半声。”佛说因果经说:“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可见透过“因果律”的说明,可以使人更进一步了解佛家的“业力哲学”的重要。张澄基教授曾对“业力”下了一个定义: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20)
张教授又把业力分成六类来说明:
(1)业力是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e)。
(2)业力是一种神秘(karma a mystery)。
(3)业力是一种命运(karma as a fate)。
(4)业力是一种关系(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①极共业圈、②大共业圈、③国族共业圈、④各别共业圈、⑤不共业圈、⑥极不共业圈、⑦最极不共业圈。(5)业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6)业力是形成人格气质之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cethatmolds man's character)。
无论业力是指什么?如果我们透过“因果律”的解析,我们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结果的“必然关系”。至于在“业力”影响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会和“因果之必然性”相矛盾呢?不会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无论在什么原因之下发生某些结果,只要这个“原因”和我们有关,那么对我们的“自由意志”并没有绝对的约束作用。虽然我们可能要受到“其他人”(other people)、“环境条件”(environment conditions),甚至“个人的条件”(conditions in yourself如遗传气质heredit-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环境early enacronment、习惯型态habit-patterns)之影响,像这些近乎不可抗拒的“驱策力”(urges)表面上限制了我们的“自由意志”,事实上,“自由意志”绝不会受“宇宙因果律”(universal causality)的约束。因为在这些限制条件的背后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而人既是行为的“能作因”,在本质上,“自由意志”和行为之间乃构成了一种函数关系(function),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自由意志”的程度便会有大小的差别。例如,我们对于“欲望”的控制,有些人透过“自我锻链”(self-disciple)和“意志力量”(will power)即可达到,有些人则无法达到,其差异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尽管我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能控制,但是那并不表示我们即无“自由意志”。在程度上,我们仍然能够自由地关心某些事,但是并不是“全部的事”,因为这并不能妨碍“因果律”的理论解析,即使说“自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范围之内,可是要使“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并不完全在我们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就某些程度而言,我们仍然相对地具有“希望”和选择的“自由”,这或许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
五、结论
由以上对“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对“因果律”的看法最为深入,这是由于佛家所讨论的范围不但含盖经验的层次,而且能贯穿时间的三态,像十二因缘说:无明、行是过去因;识、名色、六入、触、受等支是现在果,爱、取、有是现在因;生、老死是未来果,如此形成颠扑不破的“宇宙因果律”,才能对宇宙万法的原理作个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它可使众生对于“三世因果”论中明白“因果报应”的“必然结果”,令众生知所警惕,了解“业力”的果报,才不致为非作歹,如此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和建立人间净土,更进一步了脱生死,共证涅槃。
因此,从“因果律”的永恒性,将可令佛教的理论变为严谨地被建立起来,我们几乎可以从任何一卷佛经中,均可发现“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来阐明万法生灭无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伦理的
“因果律”。虽然佛经中并没有直接应用逻辑解析的观点来解释“因果律”,但是我们却可以用逻辑解析的方法,来帮我们对佛教“因果律”作更进一步的了解。透过解析之后,对佛教的思想将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因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欢在“事件”发生后再去探讨“原因”,并且喜欢把“因果因子”(Causalfactors)之一当作是全部的原因,并认为如果这个因子是在当前,那么其结果总会发生。其实,事件的发生背后必有很多相关的条件(即充分条件),只要因果条件具足,那么“结果”总是跟著发生。所以米勒对因果的看法较为正确,也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稳住方向盘,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
注解
1参阅演培法师著「佛教之缘起观”,页206~207。
2参阅张澄基教授著「佛学今注”(上)页74。慧炬出版社印行。
3佛家把生死区分为分段生死与变异生死二种。认为众生以有漏之善、不善为亲因,以烦恼障为助缘,所感的三界粗异孰果。由于三界众生各随其业力因缘,而定其形体、寿命、分限、段落等,称为分段生死,如果以诸无漏有分别为亲因,以所知障为助缘,所感的界外净土殊胜细异熟果,其身为变异身。菩萨由于有智慧的拣择,迷惑渐减,悟证渐增,转变改易鄙劣身命,而为殊胜妙严。其身或大或小,其寿或长或短,皆无一定的齐限。由于有变易,所以可称变异生死,像因移果易,舍所住位,认为菩萨因地所修,破一分无明明一分本智,即变生灭的妄想易为无生的真心。
4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599下。
5参阅大藏经第十二册,页602下。
6英文译偈:To cease from all evil,To do what isgood,To cleanse one's mind:This is the aduice of
all the Buddhas。
7 John Hospers,“Cause,Determinism,and Freedom”inthe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Chapter 5,(Prentiee-Hall,Inc。,Englewood Cliff,N。J 1967)P。P。281~282
8‘Ibidem’,pp。287~290。
9 Ibidem,P。P 290~295
10 Ibidem,P。P 295~297
11 Ibidem,P。P。297~305。
12参阅慧炬月刊第223民国72年元月15日出版,姚丽香著,“佛学与社会科学之因果论比较”页23上。
13同注6 John Hospers,An Introduction toPhilosophical Analysis,P。P。312~314。
14 Ibidem,P。315。
15 Ibidem,P。P。317~318。
16参阅唯识新裁撷汇慈光杂志社印行,佛学演讲集唐大圆居士讲,第十一节种现之熏习,页38。
17参阅佛教哲学要义,高桥顺次郎著,蓝吉富译,w书局出版,页68~69。
18同注16,第十节藏识之三藏及三相。
19参阅“宗教学术讲座专辑”中华民国宗教哲学研究社印行,页3。
20同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