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金刚 发表于 2009-10-30 12:01:39

【转载】佛弟子网络“偷菜”,该不该?

最近,网络上流行多种的关系休闲网站,网站注册都是真名实姓,很多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里面设置了很多的小游戏,其中有“偷东西”的游戏,到其他朋友网上种的菜地、牧场偷东西。

  我只是觉得这个游戏设置很不道德,会潜移默化的改变人的自相续,一定会种下偷盗的恶因,机缘成熟时候一定能显现。但是我无法用教正和理证的方法来解释这个问题。玩儿游戏的人种下了恶因,开发游戏的人是否也是种下了极大的恶因呢?(我认为是种下了极大地恶因),从事这个业务是不是也属于不善业?(我认为属于不善业),请辅导员师傅或者其他师兄开示。

————————————————————————

  师兄您好:

  随喜您的正知正见!末学非常同意您的观点。

  末法时代,由于共业的成熟,众生不行十善,犯自性罪是很容易的,到处充斥着这些机会。就像串习善法,就会防非止恶一样,不断串习偷盗等不善业的意乐和行为(即使是假的),在阿赖耶识中都会种下这个种子,虽然不是守戒的居士,自性罪应该是有的。而且由于业增长广大故,非常小的不善业,也会成就很可怕的苦果。

  《因果的奥秘》中说:“何为不与取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

  不与取的事,就是任何一种他人所摄持的财物。意乐分三,想与烦恼俱如前说。等起者,谓虽未许,令离彼欲。不与取的意乐分三:想,即于事无误想;烦恼,即贪嗔痴中任何一种;等起,即在未得到物主许可的情况下,令财物远离彼处的欲念。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体者,谓若力劫,若暗窃盗,任何悉同。此复若于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

  不与取的加行中,“能加行”即自作或教他作。加行的体性,是以势力劫夺或者暗中盗窃,任何一种都同样属于不与取。而且,对债务和他人寄存的财物,以各种狡诈欺惑的方便不与取,或为自利,或为他利,或为使他人损耗等,所做都成为不与取。归纳来说,加行体性有权威不与取、盗窃不与取、欺诳不与取三种。

  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于此义中,虽多异说,然从物处,移于余处,惟是一例,犹如田等无处可移,然亦皆须安立究竟,是故应以发起得心,

  不与取究竟是以发起得心而安立。

  不与取究竟,在《摄抉择分》中说是“移离财物的本处”。对此虽然有多种不同的解说,但是从财物所在处移到他处仅是其中一种情况。譬如:田地等无处可移,但也须安立不与取究竟。因此,应当以发起得心作为判定究竟的标准。

  下面讲教他作不与取究竟的标准:

  此复若是教劫、教盗,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

  如果是教唆他人抢劫或盗窃,被指使的人生起得心,便属于教者不与取究竟。譬如:派人行杀,自己虽不知被害者何时死亡,但被害者何时断绝命根,教杀者那时即产生根本罪。如果是教唆他人抢劫或盗窃,被指使人生起得心,便属于教者不予取究竟。...”

  《走向解脱-在家篇》中说:“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个条件。

  师兄可以参考一下大恩益西上师以上两本著作的相关章节。

————————————————————————

  随喜师兄们的正见!

  末学周围有很多人都酷爱玩这种游戏(包括大中学生),其中,不少人熬夜或者半夜起床上网,趁别人不在线,偷过别人的菜、人参、停车位……后,再去休息,不仅有“不与取”的问题,对身心健康也很不利。

  更可怕的游戏还有不少,比如“杀人游戏”(造作杀生、妄语等恶业),还有各种宣扬鼓励贪嗔痴、甚至是杀人的网络游戏。前不久,《南方周末》刊登的一篇文章令人叹息。(该文章附后)——网络游戏对成年人的危害可见一斑。

  作为修行人,我们应远离这些游戏,因为它们都是“魔王的加持”。

财仁巴登 发表于 2009-10-31 08:15:52

大白伞盖波罗蜜 发表于 2009-10-31 16:53:12

随喜功德

顶礼十方三世一切金刚上师
顶礼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菩萨

认同师兄转载的讲法

财仁巴登 发表于 2009-12-24 19:37:35

fhjhyu 发表于 2012-10-29 08:32:07

{:s_615:}

传凡 发表于 2014-7-27 16:11:42

hbwn 发表于 2015-4-20 15:47:30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转载】佛弟子网络“偷菜”,该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