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4-9-15 09:06:17

十三、觀行品52

摘自《索達吉堪布中論釋》

十三、觀行品52
  丁十三(觀行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云:"諸比丘,勝義諦乃唯一真如,無欺之法即為涅槃,諸行乃為欺惑之法"等,宣說了諸行皆為空性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倘若像前面那樣進行觀察,則可以斷定:因諸法遠離了四邊生的緣故,所以其自性也就不存在。但是,在被無明眼翳將其智慧之眼遮障的人們面前,卻顯現以自性而生的本體。如同不了知幻術的人們,被幻化的馬象等所欺惑一樣。
  因此,照見一切所知,遠離一切眼翳垢障的佛陀在經中云:"諸比丘,有為欺惑之諸法皆為虛妄,無欺涅槃之諸法乃為勝義諦。"
  欺惑之法不但引誘誆騙,並且顛倒而顯現,猶如旋火輪一般。下面將就此內容詳細進行宣說。
  此品分四:一、宣說教義;二、破承許其他立宗;三、駁斥其他爭辯;四、宣說空性之必要。
  己一、宣說教義:
如佛經所說, 虛誑妄取相。
諸行妄取故, 是名為虛誑。
  佛陀云:"欺惑之諸法皆為虛妄。"因此,諸行是並非其自性的欺惑之法,其顯現分也是顛倒的。所以,諸行的安立也或者是空性,或者是虛誑,或者是世俗,猶如陽焰之水。
  如果對方提出爭議:"'虛誑'與'欺惑'二者的內在含義,就是指不存在。那麼,又怎麼能以欺惑之法而成立為虛誑呢?倘若諸行皆為虛誑與無有,則在任何條件下,具有作用的法都不可能存在,(然而,具有作用的法在名言中是存在的,)所以,這種見解就成為損減一切名言法的邪見。"
  前面所引述的經教,也是聲聞乘共許的經典內容,然而彼等之人卻將其中的虛誑理解為猶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將在以本性不成立同時的諸法之顯現也安立為虛誑,並對僅現之法如同幻覺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無所知。
  因此,針對你們以及如你們一般之輩認定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並為這些(假象)所蒙蔽欺惑的情況,才將這些法安立為"欺惑之法"的。
虛誑妄取者, 是中何所取?
  如果某法是以欺惑性的能立,而安立為"虛誑與自性不存在"的所立,那麼此法又怎麼可能為欺惑性的呢?諸法本身不存在的所謂損減又怎麼可能成立呢?如果自性存在,而宣說為不存在並具欺惑性,就可稱其為損減。然而,我們在任何時候都沒有承認過諸法以自性而成立,又怎麼會存在對諸法現象的損減呢?因為其自性就是欺惑性或者可以說是不成立的緣故。
  還有,區分所謂"虛誑"與"非虛誑",如果是建立在某法真實存在的基礎之上,卻認為(該法的本性)是與其相背離的、虛誑的違品,才有可能出現損減的情況。如同認為(已經真實存在眼睛的)天授沒有眼睛一樣。
  如果是建立在認為某法的自性根本不存在的基礎之上,也即在諸法已經以自性而成立為虛誑法性的情況下,而安立該法為虛誑,又怎麼會成為損減呢?如同"影像不成立色法自性"的說法一樣。
佛說如是事, 欲以示空義。
  如果對方又提出:倘若(剛才所引用的經教)不是為了表明諸法不存在,那麼又是為了表達什麼樣的觀點呢?
  佛陀所宣說的"欺惑諸行,皆為虛誑",所要表達的觀點不是為了表達"不存在"的概念,而是為了闡釋自性為空性的觀念。
  因此,對這些世俗欺惑諸法的詮釋,根本不存在損減其自身的問題,而是抉擇了其自身的情形是遠離一切增損的觀點。
  爾等之輩一口咬定:所謂"欺惑",就是不存在的意思。(如果欺惑就是不存在,)欺惑又怎麼會存在呢?不會存在。既然如此,那麼誰又會被欺惑呢?(欺惑的法)根本不成立。
  因此,此經所要申明的道理,是現空二聚,或者其自身在此兩方面的破立。欺惑在這裡的含義,不是承許為無有,而是承許為存在欺惑之法。如同不能承認幻化的馬象不存在,卻可以承認因為馬象的自性不成立,所以具欺惑性一樣。
  己二(破承許其他立宗)分二:一、宣說他宗;二、破其立論。
  庚一、宣說他宗:
諸法有異故, 知皆是無性。
無性法亦無, 一切法空故。
  如果對方認為:佛陀宣說諸行皆為欺惑所要表達的觀點,並不是你們所承許的自性空性。而是為了表達具有自性的諸法在自身成立的第二剎那,不可駐留而毀滅,所以稱之為"欺惑"。因為此經中還說"此法行欺惑,即為殞滅法"的緣故。
  如果不是這樣,就不合理。因為,如果諸法不存在,則不成立在駐留之時成為他法,以及諸法以補特伽羅我所空。因為建立這兩種立論所依靠的基礎都不存在,如同"藍色的石女兒子"的說法一樣。
  考慮到以上理由,所以對方提出:諸法並非如外道所承許的 "其自身的自性具有恆常以及駐留的本體",因為彼等在駐留之時成為異體的他法,且為無常的情形是現量可見的。
  不僅僅如此,諸法自身無有本體的情況,也是一絲一毫也不可能存在的。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必須承許諸法以補特伽羅我所空。
  (原譯:"諸法若無性,雲何說嬰兒,乃至於老年,而有種種異?"在藏文版中無有。)
若諸法無性, 雲何而有異?
  (此頌的藏文版與原譯中的"若諸法有性,雲何而得異"順序顛倒,此處按照藏文解釋的次第進行了調換。)
  對方繼續說道:如果諸法的體性不存在,則如同虛空的鮮花一般,那麼,又以什麼法來成立所謂"成為異體的他法"呢?簡直不符合道理!
  庚二、破其立論:
若諸法有性, 雲何而得異?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以"往異體他法的遷變"作為能立是不合理的。假如諸法的體性以自性而存在,所謂"成為異體的他法"又怎麼會合理呢?如同火不可能與暖熱的性質兩相分離一般。如果諸法的自性存在,則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異體的他法。
是法則無異, 異法亦無異。
如壯不作老, 老亦不作老。
  諸法本身在駐留的時候,這個駐留的法不存在往異體他法的變異。因為其本身的性質(就是駐留)而不是變異的緣故。
  如果該法已經成為異體的他法,也不存在(往異體他法的變異),因為已經成為異體他法的緣故。我們可以打一個比喻來說明這個問題:如果正處於壯年階段,就不會存在衰老的情況,因為壯年與老年二者相違的緣故;如果一開始就已經衰老,也不會再衰老,因為(已經衰老)而再次衰老毫無意義的緣故。
若是法即異, 乳應即是酪。
離乳有何法, 而能作於酪?
  如果認為是以前該法的同時,即為異體的他法,則必須要求在不捨棄前法的同時而成為異體的他法,也即正是牛奶的同時,又變成了酸奶。
  除此之外的其他法也不可能變成(這種異體的他法),正如在牛奶之外,類似水等之類的其他什麼法,又怎麼能變成酸奶呢?可以變成酸奶的其他法根本不存在的緣故。
  (既然沒有任何法可以變成酸奶,往他法酸奶的變異又怎麼可能成立呢?不可能成立。)
  己三、駁斥其他爭辯:
若有不空法, 則應有空法。
實無不空法, 何得有空法?
  如果對方提出:所依的法是存在的,因為能依的空性存在的緣故。空性也是存在的,因為它是輪迴的對治,作為中觀派的你們難道不承認這個道理嗎?連佛陀也曾說過:"涅槃乃真實勝妙之法。"所以,如果空性成立,則其違品或者空基53也應該能成立。
  如果所謂的"空性"能夠成立,則(空基)可以成立。然而,空性也是不成立的。如果有稍許的不空之法,則與其相觀待的稍許空法也可以存在。然而,在所知的法當中,不空的法一星半點也不存在,所謂的"空"又怎麼可能以本體而存在呢?根本不存在。
  說事實的論師們承許,空基以及存在於空基之上的空性二者是分別各自而成立的。如此一來,則在諸法當中只有一些法是空性,如果有少許永遠不空的法存在,因為該法是在空性之外的異體,則不空或者存在之法的對治必須以空性而空,因為對治之法是存在觀待關係的,所以也有少許的空法存在。
  如同某法存在生,也就存在滅,如果有稍許的生法,則有稍許的滅法。如同(已經出生的)天授有死亡,(已經產生的)瓶子有毀滅一樣。沒有生也就沒有滅,如同石女的兒子沒有死亡一般。
  因此,空性是一切法的總相,任何存在並顯現的法,都遍是空性。此時,又怎麼能以此空而空呢?如同空中的花鬘一樣,空性也是不能以自性而成立的。
  所謂空性只不過是首先依靠存在有的執著,從而對其進行遮止的一種執著狀態而已。諸法的實相以這種空性又怎麼能空呢?連所破都不存在的緣故。不存在所破的空性又怎麼能存在呢?
  己四、宣說空性之必要:
大聖說空法, 為離諸見故。
若復見有空, 諸佛所不化。
  如果對方認為:佛陀也說:"善逝之不共法門,乃為三解脫門。"你們竟敢大肆損減,聲稱甚深空性"不存在",這簡直是在阻斷善趣與菩提解脫之道。
  大藥王佛陀所說的"外空、內空以及空性空"等說法,是為了令世人能夠從有實無實等一切見解中出離或者超越的對治之方。如果有誰對已經遮破的空性法,自以為其體性存在。則對於這些人,無論採用什麼方法,都真正不可調化、無計可施了,這種見解簡直是如同於治療疾病所不容的瀉藥一般的邪見。
  為什麼呢?正如《寶積經》所云:"以空性不可令諸法空,諸法本為空性;以無相不可令諸法無相,諸法本為無相;以無願不可令諸法無願,諸法本為無願。何人可如是善妙觀察,迦葉,此人堪稱真實善妙觀察中觀道之諸法者;迦葉,何人以緣空性而耽執空性,吾言此人已於吾之教法中退失;迦葉,寧可住於如山之補特伽羅見,不可落於真實我慢之空性見。其意雲何?迦葉,自諸見中之出離者,乃空性也;迦葉,何人唯執空性之見,吾言此人不可救藥;迦葉,此見乃如醫者於患者施予藥物,此藥反令諸病叢生,復於腹內存積,不可出洩。迦葉,汝作何想?此人可出脫於該病否?世尊,此人不可出脫於該病。此藥令諸病叢生,復於腹內存積,不可出洩,此人實已病入膏肓。佛言迦葉:同於此喻,自諸見中之出離者,唯空性也;迦葉,何人唯執空性之見,吾言此人實乃不可救治。"
  (經中的內容說明,)就像針對膽病患者,採用藥物進行治療,雖然該藥本來可以驅除病痛,但在服用之後,藥物本身卻變成了病痛,而留在身體之內不可排出一樣。空性的見解也如同這種藥物,如果對其一味執持,也就無法證達空性,該補特伽羅的對治之方最終也就變成了食物腫瘤54。
  任何有實與無實、空與不空的一切法,除了僅僅能夠互相觀待而成立以外,根本不成立其本身的體性。所謂"空性",也只不過是摧毀相的一種執著方式,所以對其自身也萬萬不可產生耽執。
  就像某人告訴他人:"我沒有什麼東西可給的。"結果別人卻回答說:"那你就把沒有的什麼東西給我吧。"要消除他人對無的執著,實在是難乎其難的事情一樣。(執著空性的見解,也是難以遣除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三觀行品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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