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4-1-31 20:03:28

大正藏第43册No.1834唯识二十论述记

摘自《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下

  翻经沙门基撰

  论。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实有。证知唯有识。于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问。次举颂下。论主正破。后已辨极微非一实下。结归唯识。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后方申难。论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说有色等处。

  论。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为徴问。非离于识。别有实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其眼等识。缘色等故。变似色等。名色等识。非说色等。名色等识。

  论。颂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论主正破。合有五颂。于中有三。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种。次有三颂。正破小乘。后有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颂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萨婆多毗婆沙师。下二句。破经部。及新萨婆多顺正理师 又非和合等。立宗 极微不成故。立因。验此兼破极微和集。此唯识论。世亲年迈。正理论后方始作也。至下当知。

  论曰。此何所说。

  述曰。自下破执。于中有三。初假问起。次叙外执。后正破之。此假问也。体例如前。

  论。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

  述曰。此下叙执。外道小乘。若执实有离识之外。有色等处。与缘色等能缘之识。各别为境。

  此即总叙小乘外道遍计之义。自下别叙。

  论。如是外境或应是一。

  述曰。此外道计。执色等法体唯是一。

  论。如胜论者执有分色。

  述曰。此显执师。是吠世师迦。此云胜论。造此论师名胜论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余处辨。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后有末执。立十句义。如成唯识。然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实中有九。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后成劫时。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极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识等境。体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触是风德。眼见色时。不得风大。得地水火。以于色中无风相故。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唯身得触时得四大。以于触中有风大故。意缘一切。故有分色为眼识等境。体唯一物。其子粗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其本细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广叙此执。如成唯识。

  论。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萨婆多毗婆沙义。此师意说。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识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极微。体是实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实有。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不缘于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不缘假故。以有实体能生识故。

  论。或应多极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叙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师义。经部师说。多极微和合。正理师说。多极微和集。

  论。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广叙。谓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一一实微。既不缘着。故须和合成一粗假。五识方缘。故论说言实有众微皆共和合。其正理师。恐违自宗。眼等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若顺于古。即有陈那。五识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遂复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如多极微集成山等。相资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识。缘山等时。实有多极微相资山相。五识并得。故成所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许有实体。但为缘故。故论说言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集。广如陈那观所缘论。及成唯识第一卷说。然旧唯识。但有鞞世师。及古萨婆多义。其和合和集文但说一。谓邻虚集色。仍意难知。文亦难晓。于下破中。言非邻虚聚集成尘。披者自知。岂如今论。

  论。且彼外境理应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执。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执外境。理应非一。释颂初句。

  此即总非。次显非理。

  论。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执是一粗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岂离于此。别有一实粗有分色。应立量言。汝有分色非异分色。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犹如分色。汝若又言谁谓有分。异于分色。是不可取。因随一者。应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异于诸细分色。汝宗自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或于前因。应置许字。我意自许异于分色。不可取故。无随一失。此论言略。遂无许字。或应此论。但述其宗。略无因喻。谓立宗言。汝有分色体异汝诸分色定不可取。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论故字者。乘文便说。由此比量亦无过失。

  论。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释颂第二句。此即总非古萨婆多。

  自下别破。

  论。极微各别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别破。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应立量言。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如眼根等。论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色等极微。我非许有。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彼言虽别。意与此同。成唯识论第一卷说。小与此同。彼论说言。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设彼救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为五识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彼论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然更有救。复有别徴。如成唯识第一疏说。

  论。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

  述曰。下破经部正理论师。此即总非。下自别破。

  论。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述曰。经部等极微有一实体唯意识境。萨婆多师等亦有一实体十处所摄。六识之境。然汝所执。一实极微。我不许有。理既不成。故说极微和合和集。义皆乖返。然观所缘论。破经部师言。色等和合。于眼识等上。有彼相故。设作所缘。以粗显故。识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实体故。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成唯识论。复破彼言。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此中难意。若有实极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实非有。所合假成无。观所缘缘论。破正理师言。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遂立量云。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犹如坚湿等。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拆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成唯识论。复作是说。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此论但有破本极微。既非实有。所成和集理实不成。种种推徴。如余论说。

  论。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广释极微不成。于中有三。初问不成。次答不成。后申正义。总结不成。此即初问。外人既见非其极微一实不成。有随一过。遂问论主。云何不成。

  论。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述曰。次答不成。总有二颂。别破小乘。于中有二。初之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后之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就初段中。复分为二。初答合等不成。后结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颂。复分为二。初设答不成。后破救不成。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下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极微同处聚。应如极微。如阿拏色。合七极微成。中有一极微。外边有六。中极微若与外六极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极微。应成六分。若以极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六对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应如一极微量。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

  述曰。释上二句颂。此设破他。非本宗义。中间极微。四方上下。有六极微。合中间极微。应成六分。

  所以者何。

  论。一处无容有余处故。

  述曰。显成六因。谓中间极微。东极微处。无理容有余五方处五极微故。如是乃至。中间极微。下方极微处。非余五处。中间极微。所合六异故。中间极微。应成六分。应立量云。中间极微应成多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如粗聚色。或于颂中。亦成比量。中一极微应成六分。与六合故。如粗聚色与六色合。然颂唯宗因。略无同喻。

  论。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若言极微。无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间极微既与六合时。既应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应阿耨等诸粗聚色。如极微量更不增长。即微处故。

  所以者何。

  论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述曰。显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故诸聚色。如极微量。应立量言。汝诸聚色应如微量。量不过微故。如一极微。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应如极微。即微处故。犹如极微。即同无异。然颂下说如极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违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势异故。其宗因等。义准应配。

  论。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述曰。若许聚色量同极微。其诸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粗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或即微处故。犹如极微。此中说宗。因如前说。然合与同处。此之二难。皆是设遮。非为本计。

  论。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

  述曰。萨婆多师。既见前破设遮彼义。遂作是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然此本师。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今于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大德说。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若异此者。微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合之与触。名异义同。迦湿弥罗北印度境毗婆沙论。在此国造。因以为名。显此论因。如余处说。毗婆沙者。婆沙说也。毗有三义。一胜义。此论决定胜余论故。二异义。于一部中诸师异说故。三广义。于一一义中。诸师广说故。

  论。无方分故离如前失。

  述曰。显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

  论。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许有方分。极微无合无分义成。俱舍论云。又和合色。许有分故。相触无失。触之与合。义一名异。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

  论。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

  下理显。

  论。颂曰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极微不成。于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徴诘。下二句。设破转救。汝说极微既无合义。极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谁。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极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论。今应诘彼所说理趣。

  述曰。将释上二句颂。先发端标起。此中无难。但有徴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理谓义理。趣谓意趣。双徴义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

  论。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异极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极微合无。既异极微。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谁。谁者问也。问聚合者体是谁也。助立量云。聚应无合。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极微应合。即诸聚故。犹如聚色。

  论。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师宗。许聚合故。言聚无合。是设为救。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师亦说。

  论。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

  述曰。此中总破正设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则不应说以诸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无合。

  所以者何。

  论。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

  述曰。此重显成。破聚无合。汝之聚色。许有方分。亦不许相合。返显成立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若由无方分。执极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应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别。及有法差别随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异喻所立不遣。合有六过。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说极微无合。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实微无合。非实微无合。是法差别。作实微缘性不作实微缘性。有碍无碍。名有法差别。此因非但能成无合。如是亦能。成无合宗法非实微无合。及成有法作非实微缘性。及无质碍。若说汝实微无方分故。他随一不成。若说我假微无合。无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说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无合故。为微同品。能立不成。说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为因异品。所立不遣。以诸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故。此中亦有如电日等无常同品。勤勇之因。于此无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电日等。为因异法。有无常故。所立不遣。为例难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为极微异法之喻。无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声无常宗。电等为异法。故无所立不遣之过。故今此论。但显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过。今助显之。非本论意。善因明者。当自详之。

  论。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结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执一实微不成。

  论。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4-1-31 20:05:45

大正藏第43册No.1834唯识二十论述记

续-《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摘自《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述曰。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徴。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论。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论。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此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拏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应立量云。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 所执极微应不成一。所拟东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 无方分故。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识说。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和破古萨婆多师。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实有。

  论。若一极微无异方分。

  述曰。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释颂第三句中初无字。此叙彼计。彼由极微。极微圆故。能对之东。亦非是东。余方亦尔。无异方分。以极微细其相圆故。

  论。日轮才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

  述曰。此下正破。释颂第三句应影无字。且如日轮才举。自体放其光已。照触柱等东边一面。云何西边得有影现。此虽理难。义犹未显。有何所以。不许有影。

  论。以无余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对。东非东等。日照东时。即是照于西等之处。既无极微。随有一边光所不及。故照东时。西应无影。应立量云。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无东西等诸方分故。如虚空等。成唯识说。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以现量破。

  论。又执极微无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计。释第三句颂。初一无字义。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计。

  论。云何此彼展转相障。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如以二手相击触时。东既非东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此由未晓不障所由。

  论。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

  述曰。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左手之东。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行者往也。应立量云。手相击等应不相障。无方分故。如虚空等。此无方分。亦不相障。故以为喻。成唯识说。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论。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

  述曰。前破无分不得相碍。今破不碍。令处应同。此极微处。应即是诸极微处所。不相碍故。既尔。此色应不成粗。皆相入故。

  论。则诸色聚同一微量。过如前说。

  述曰。若许同处。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应不成粗不成粗故。过如前说。前说者何。谓若六同处聚。量应如微。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论。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说极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应无影障。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属聚。极微无分不属极微。

  论。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

  述曰。论主返诘。汝虽作难。然汝本宗。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论。不尔。

  述曰。此外人答。非异极微别有聚色。故言不尔。

  论。若尔聚应无二。

  述曰。此论主难 若尔者。释颂第四句。聚不异言 聚应无二。释无二言尔者。此牒彼计。若聚不异极微 则应聚色无影障二。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此即总答。次下别显。

  论。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述曰。此广前难。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异。下半明无二。谓若汝宗所说聚色。不异汝执一实极微。其影及障。应属极微。不属聚色。聚色体即是极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识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其极微。发影障等。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述曰。明一实微不成之中。上来第二。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义。总结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义。第四句结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极微实句摄。通常无常。空劫极微体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其量方大。后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体非是微。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别与量德合故。可名为粗。非本极微亦量德合。萨婆多极微。十色处摄。七极微成阿耨。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极微实有故五识缘。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识不缘。经部极微随何处摄。亦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识所缘。其实极微。唯意识得。然大乘中。极微亦假。法处所收。但从大物拆成于小。名为极微。非从于小积以成大。成唯识说。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拆。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论言觉慧分拆安布差别立为极微。若不折时。顿现一相。即立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与聚俱非一实。遮彼聚微体是实有。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实色用。别从种生。非诸极微。有此义故。

  论。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实执。合有五颂。上来四颂。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执。其次三颂。正破小乘。下第五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于中有八。初胜论师等咸作是言。且置极微。犹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论主问。三外人答。四论主徴。五外人问。六论主难。七正量部等救。八论主破。此即初也。胜论等言。前来极微何用思择。然汝大乘。犹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论。此复何相。

  述曰。此论主问。汝色等相体即极微。极微已破。即破色等。复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诸色等。离极微外。复有何相。

  论。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诸现量境。此通五尘。亦是显色。青黄赤等实色等性。即显二义。外色等相。一显现量境。二显实体。故是实有。其内五根。就他宗说。非现量境。但能发识。比知是有。且约外处辨现量境。于青等中。等取黄等。亦兼声等。实色等中。亦等声等。此所说者。识外实有。

  论。广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

  述曰。此论主徴。随其经部。或萨婆多。或吠世师。若假若实。汝今与我。应共审思。汝此所说。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实性。为体是一。为体是多。此为二问。

  论。设尔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设一或多。竟有何失。

  论。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论主难。若一若多。二俱有过。其多过者。如前已说。非多极微等。以下三颂。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设一复为过。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问。非理者何。

  论。颂曰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叙宗中。卫世执一。小乘执多。今此设遮小乘执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颂一字。牒外人执 应无二字。通下五难 五难者何。若执境一。一应无次第行义。二应无俱时至未至。三应无多有间事。四应无有间。五应无难见细物。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言多有间事。如业道等。西域言遮。此翻为及。或翻为等。若作及义。于六释中。显相违释。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非无次行。即是俱时。至与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显非唯尔。更有此余。今者四义。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显相违释。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

  述曰。释颂一字。即叙彼宗。彼宗意说。若有隔别。眼所行境。体即是多。无隔别时。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说为一物。其声香等。类色亦然。

  前来总议外五处故。不是唯言于色处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执为多。然此牒计。于下四难。一一应叙。凡难义法。牒方难故。今恐文繁。最初总叙。下别为难。

  论。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颂可知。若执为一。眼所行境。无隔障处。世间应无渐次行大地义。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渐次行。应立量言 无隔障处下此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应至。汝执一故。彼即此故。犹如于此 或云。无隔大地应无渐次行义。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处。然今论文。有大宗意。其为比量。应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实地大。

  论。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难。若执是一。且如手执无隔障物。无有一法一时之中。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

  此犹未晓。次显其因。

  论。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体是一物。于一时中。若手执时。理不应有。此处可得。彼处未得。今依此难。一切世间。无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笔。以手执时。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诸眼等境。或可说一。总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说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应立量云 汝宗世间无隔断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论。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

  述曰。此第三难。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二物中间所见空处。是次下难。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是此中难。

  所以者何。

  论。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辨差别。

  述曰。此显所由。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马。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应立量云 于无障隔一方处所多象马集一象住地应余马等亦住此地。执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无隔一方多象等集应不得有多间隙事。或应此彼亦无差别。执是一故。如一象处。

  论。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

  述曰。此第四难。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应立量言 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执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难。约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间事。难应非有。此第四难约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间应无空缺之处。是二别故。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

  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论。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应立量言 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 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徴之。亦不违理。

  论。若谓由相此彼差别成别物不由余义。

  述曰。此正量部转计救义。谓见如前五义破一。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马。处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如是四足处各差别。地即成四。一蹄之下。东西有殊。其地即异。不由异义。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无前五失。今牒言若谓由等。

  论。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拆成多极微。

  述曰。此则第八论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又以觉慧。展转分拆。或多极微。都无一物。如马住处。名为一物。四足各异。地即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于东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细。成多极微。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计。皆述妄情。虚所施设。

  论。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 是则离识眼色等者。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

  既尔此无言何所显。

  论。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述曰。显归唯识。离识根境。今既破无。故知根境。皆不离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计别。如唯识第一疏述。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合为四段。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次有三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次有五颂。返破境实执。或分为三。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议境无。却徴实境执。自下大文第二。释外人难。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

  论。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

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4-1-31 20:06:45

大正藏第43册No.1834唯识二十论述记

续-《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摘自《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颂半。合分为二。初之一颂。释现量证。后之半颂。释忆持执。于中皆有先难后破。此则正量。萨婆多等。为此问起。先议诸法。刊定胜量。后方申难。此即议也。刊定者。贬量也。言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无漏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无。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绫锦等尺为能量。绫等所量。知其量数。是其量果。诸心心所。缘诸法时。说有四分。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证量果。如是自证。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证能量。证自证为量果。如证自证。缘自证时。自证所量。证自证分。为其能量。即此自证。亦为量果。能返缘故。若以第三。缘第四时。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能返缘故。陈那以前。古内外道。大小乘师。皆说三量。一现量二比量。三圣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圣者说。名为至教。但是世间言无差二可信者语。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实事故。如八语品。四圣言等。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为比量。即以众相。而观于义。缘此义智。名为比量。言现量者。诸部说异。且萨婆多。用世友说。以根名见。根体是现量。以显现义是根义故。此能量境。故名现量。是持业释。法救说。识名见。能量境故。识名现量。持业如前。妙音慧名见。能量法胜慧。名现量。正量部说。心心所法。和合名见。心心所法。合名现量。经部师说。根识和合。假名为见。假能量境。假名现量。吠世史迦。德句义中。觉为现量。数论师说。十一根中。五根是现量。若归于本。自性是现量。大乘师说。根名为现。依发属助如根五义。胜余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依现之量。名为现量。此依士释。若无著以前。但说二分。唯一见分。为现量体。无著以后陈那菩萨。立三分者。见自证。分为现量体。护法以后。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为现量体。安慧。诸识虽皆有执。然无随念计度分别。明现取境。名为现量。无漏皆现量。如说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种。出现量体。广如余处。此略显示。陈那以后。其圣言量摄。入此中。此体除此。外更无故。如因明疏。今者世亲。说有三量。故论说言一切量中。现量为胜。取现境故。证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内道。皆共许尔。故今总叙贬议诸量。现量胜余。

  论。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难。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若无识外实色等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此觉既非无。外色等定有。总言觉者。心心所法之异名也。今此言觉。谓现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说言证智者。心心所法之总名矣。故旧论云。如此证智。云何得起。成唯识中。亦有此难。色等外境。分明现证。现量所得。宁拨为无。

  此中难已下论主破。

  论。此证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

  外人设问。云何不成。

  论曰。颂曰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显难外境实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无现觉。成无外境。然旧论本。遂分二段。前后别明。其此颂中。初句易解。至下当知。上一句引喻破经部。下三句中。略破二类。初破正量部等。非刹那论。后破一切有等。刹那论者。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已无。宁许有现量。破正量部等。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破萨婆多等。大众部等宗计不同。亦应叙破。如萨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违释。意显有二难。至下当知。

  论曰。如梦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

  述曰。先释初句。今解初中。如梦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缘见发蝇等。此等诸位。经部及大乘。彼此共许外境非有。故以为喻。如梦等中。虽无离心外实境界。而彼言谓。我见是事。闻是事等。起此现觉。

  下合法显。

  论。余时现觉应知亦尔。

  述曰。释颂初句。现觉二字。除梦等外余时。所起见是事等。如是现量。应知亦尔。亦无外境。此现觉生。应立量言 除梦等外所有现觉缘非现境起。许现觉故。如梦等现觉。此中意说。若实现觉。如五识等。不作此解。我今现证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识中分别妄觉。非谓现量心心所法。成唯识说。现量证时。不执为外。后意分别。妄生外想。故现量境。是自相分。识所变故。亦说为有。意识所执外实色等。妄计度故。说彼为无。又彼论说。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故现觉者。必无此智及与此论。我今现证如是事等。

  论。故彼引此为证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现觉所缘。由如梦境性非实有。故彼汝宗。引此现觉为证。离心外境实有。理证不成。

  论。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

  述曰。次释下三句颂。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颂若。于尔时。起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心外色等实境者。此牒彼计。

  下正申难。

  论。尔时于境能见已无。

  述曰。释第三句见已无字。申其难意。正量等计。六识不并。起此觉时。能见五识实现量者。已入过去。现在非有。

  所以者何。

  论。要在意识能分别故时眼等识必已谢故。

  述曰。此显二因成。能见识现在非有。彼此共许。要第六识。具三分别。方能起此分别现觉。五识不具三种分别。故不能起此等现觉。此等现觉。既在意识。起此觉时。故彼能见眼等五识。必入过去。落谢非有。先见是物。后方起觉。故正见及觉二。时必不俱。能见实现觉。此时既无。宁许此觉。有是现量。证外境有。若正现量。证色等时。缘心内法。无假智诠。故证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灯焰。铃声。唯灭相灭。念念生灭。色等法灭。亦待外缘。即随此事长短一期。后方有灭。起证如是现量觉时。眼识不住。故入过去。其境色等。一期未灭。故此唯破起此觉时。能见已无。不破所见此时非有。设纵有故。应立量言 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余论说。

  论。刹那论者有此觉时。

  述曰。下破萨婆多等。此等执境及心心所。皆念念灭。名刹那论 有此觉时。释颂第二句。牒彼所计。

  论。色等现境亦皆已灭。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及境已无。眼等六识。不俱时起。起此觉时。要在意识。但非现觉。能缘已无。所缘现境。亦皆已灭。即此现觉所有诠智。现在缘时。不及现境。此已灭故。故证不成。应立量言 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境已无故。如散心位缘过去世百千劫事。大众部等。刹那既同。六识俱时。虽小不同。颇亦同此。

  论。如何此时许有现量。

  述曰。此双结难。释第四句颂。正量部等。起此觉时。能见已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萨婆多等。起此觉时。其境亦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故说现觉证有外境。为证不成。既尔大乘。许六识并。起此觉时。能见所见。二俱现有。此现量觉。其义如何。五识俱意。若同五缘。是现量摄。不起此觉。若起此觉。必不同缘。假智诠故。五识前时。既由意引。今相续生。不假意识。意识起亦余二量摄。或五同时。或刹那间。亦无过失。然缘心内境。有此现觉生。

  论。要曾现受意识能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忆持。先外人救。谓彼救言。要曾过去眼等五识。现受此境。今时意识。方能忆持。非先未受后意能忆。此则泛说先缘后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显过去世现境非无。是曾五识。现所受故。

  论。见此境者许为现量由斯外境实有义成。

  述曰。曾现受境。明了五识。既许非无。能见此心追忆意识。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许曾现识现量所摄。现量曾有境。今时方能忆。故此所缘。定心外法。又追忆识。由曾现受。亦现量摄。故知。外境实有义成。若无外境。无曾所受。无曾所受故现量亦无。云何今时有忆持识。由斯外境实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论主破。

  论。如是要由先受后忆证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总后别。此总非也。如是要由现量。先受外实有境。后意方忆。以此道理。证离心外境有不成。

  论。何以故。

  述曰。外人复问。为何义故证境不成。

  下论主破。

  论。颂曰如说似境识从此生忆念。

  述曰。然旧论本。句句别明。分为二段。实如今者合一处。明义相违故。但申正理。夺彼忆持。如前所说。似境之识。后生忆持。非缘离心外境识。后有忆持也。

  论曰。如前所说虽无外境而眼识等似外境现。

  述曰。释初句颂。夺彼曾受离心之外现境之识。谓如前说。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转等。及初论首说识生时。似外境现。虽无外境。眼等五识。似外境现。已广如前。

  论。从此后位与念相应分别意识似前境现。

  述曰。释颂下句。夺彼忆持。谓从过去似境五识。今此后位。与别境念。相应之时。有缘过去分别意识。变似前五识所缘境现 无曾现在受离心境。眼等五识。从此今时。与念相应。有一意识。缘前五识离心之境。

  论。即说此为忆曾所受。

  述曰。即说于此分别意识。缘曾现在不离识境。名为忆持曾所受识。所以者何。由曾五识。及同时意。缘即识境。熏成种子。今时相续。意于此位。能忆前境。名为忆持。非曾五识境实离于心。今时犹有意识缘之。名曾受识。

  论。故以后忆证先所见实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道理既尔。故汝所说。以忆持故。证曾五识所见实有。其义不成。直以自宗。释外所难。夺他所说。更无异理。如说汝细心。即我第八识。然旧论本。上来所说。一颂半文。异常难解。披者当知。

  论。若如梦中虽无实境而识得起觉时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颂。释小乘外道。难以梦例觉时。应知境无失。先叙彼难。后方释破。于叙难中。初牒论主所明唯识。后正申难。此即初也。论主前来所说理趣。如世梦中。无境既识起。其觉时识。无境得生者。即牒梦觉二识义同。

  自下申难。

  论。如世自知梦境非有觉时既尔何不自知。

  述曰。梦觉二识。无境既同。世能自知梦境非有。其觉时识。自知应等。梦心无有境。觉时许知无。觉识境既无。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觉时识应知境无。许无境故。如知梦识。

  论。既不自知觉境非有。宁如梦识实境皆无。

  述曰。前难觉识应知境无。此显不知实境定有。觉梦二境俱非有。即知梦识境成无。觉不自知无异于梦。故知觉识境实有。量云。世觉时识外实境有。许异梦故。如自真智。不言世觉。相符极成。乱真觉故。因不言许。随一不成。生死。大乘说为梦故。或简五识。不行梦故。或显异于眠时梦故。喻不言自。其体便阙。大乘真智。无外境故。若说大乘真智为喻。所立不成。为此等过。宗等各简。

  此总难已。自下非之。

  论。此亦非证。

  述曰。此总非之。

  自下别释。

  论。颂曰未觉不能知梦所见非有。

  述曰。未得真智觉。不能自知生死梦所见。定非实有。即正理解于此颂文。或为喻显。如世未觉。不能自知梦心所见。定非实有。觉时亦尔。以喻释难。即此半颂通以法喻二**之。亦无违也。旧论下句。今在上说。今此上句。旧论下说。旧依梵本。今从唐言。亦无乖返。诸上下颂。应如是知。

  论曰。如未觉位不知梦境非外实有觉时乃知。

  述曰。此举世喻。以释颂文。要觉方知梦境非有。彼此共许。故以为喻。

  论。如是世间虚妄分别串习惛热如在梦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释下句颂中梦字。生死之识。不称实理。说为虚妄。无始已来。数数熏发。名为串习。盖缠覆蔽。称之为惛。毒火所煎。号之为热。或复串习无明称惛。圣智不生。名之为热。犹如世间数习闇昧惛睡之识。名之为梦。生死亦尔。睡者惛热义。梦睡心之异名。即说生死名世间尔。如经所说生死长夜。

  论。诸有所见皆非实有。

  述曰。释后句颂下之四字。生死妄梦。异真智生。故此所缘。皆非实有。颠倒虚妄。所显现故。量云。生死梦识所缘之境皆非实有。许梦境摄故。如极成梦境。

  论。未得真觉不能自知。

  述曰。释颂初句。无始已来。串习虚妄。未植善种。真智不生。如何得知。生死梦境。不实显现。如梦境无。此答前难。应立量言 生死之识不能称理知自境无。许梦识摄故。如极成梦识 然亦许有少能自知。如今闻教。知境非有。如极成梦。亦少自知。不名真觉。恐违世间。及法差别随一过故。宗云称理。因有许言。世间眠梦。彼此共许。名为极成。简生死梦。他不许故。外人伏难。既生死识。不能称理如实自知何名真觉。而实得知今境非有。

  论。若时得彼出世对治无分别智即名真觉。

  述曰。二乘见道。亦名真觉。然于后得。不知境无。加行不作唯识入故。菩萨见道无漏正智。超世间故。名为出世。能除生死。称为对治。离世分别。及事分别。名无分别。此为无间道对治世间。契真如理。名无分别智。释此名难如余处辨。不虚妄故名真。如实了故称觉。此离诸缚。超诸粗重。得此名入诸圣朋流。故名真觉。简异生死。少出梦时。亦言知。梦境皆非有。假名之觉。立真觉名。此翻颂中未觉之说。

  论。此后所得世间净智现在前位如实了知彼境非实其义平等。

  述曰。于见道中。得此所说无分别智。后有缘世间无漏之智。现在前位。方能称理。如实了知彼生死识境非实有。即后得智。缘世间故。名为世间。非体有漏名世间也。体非是漏。立以净名。称境而知。名如实知。前无分别。唯缘如理。但名真觉。此后得智。遍缘世间。能知境无。名如实知。亦名真觉。此智得起。藉无分别。无分别智。独名真觉。若生死识。虽少自知。不名真觉。无分别智。虽名真觉。不能知境皆非实有。此后得智。遍缘理事。能知境无。异前二智。其义与前知世眠梦。平等无二。前处眠梦。得世觉时。知先梦境体非实有。今从生死。得于真智出世觉时。知先生死梦境。体非真实。相似无二。平等。相似。一义二名。解颂如字故。若不知生死梦境非实有。但是未觉得真觉已。故能了知。摄大乘论。成唯识中。皆有此释。义意既同。故不繁引。

  论。若诸有情由自相续转变差别似境识起不由外境为所缘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复释外难二识成决定。外境非无失。小乘外道。作如是难。若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续。识自证分。转变自体。有差别相。在内识上。似外境现。实非是外。识缘此起。不由外境。为其所缘引识等起。或从种子。转变差别。乃有现行似境识起。不由外境为所缘生。

  此则外人牒论主义。次申共许。后方正难。

  论。彼诸有情近善恶友闻正邪法二识决定。

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4-1-31 20:07:49

大正藏第43册No.1834唯识二十论述记

续-《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摘自《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述曰。此申共许。如彼能缘不离识境。一切有情。或近善友。闻说正法。或近恶友。闻说邪法。如四亲近行。近善知识。听闻正法。正性决定。能教者识。成悲决定。能听者识。成慧决定。近恶友时。成邪定亦尔。即能所教。二识决定。或近善恶二种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邪二识决定。准此下释。即能所教。二识决定。前解为是。若准旧论。今此难中。文既含隐。其能近者。各随所应。成于邪正二识决定。后解为是。然文既含隐。二解并得。任情取舍。

  论。既无友教此云何成。

  述曰。此正为难。诸识既缘不离识境。无心外法。理即便无善恶二友。亦无他说正邪二法。此能听者。或正或邪。二识决定。云何得成。或无外境。云何得有。能教所教。二识决定。

  论。非不得成。

  述曰。下释妨难。此总答难。非不得成。

  论。颂曰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

  述曰。下别答难。由能所教二人。展转增上缘力。其能听者。正邪二识。成决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者。二人之识得成决定。准前二释。

  论曰。以诸有情自他相续诸识展转为增上缘。

  述曰。此释初句颂。以诸有情。他能教者。自能听者。各各相续八种诸识。此彼展转为增上缘。此意即显亲缘心内自所变境。名为唯识。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说心缘心外法亲得他人所说之法。今则不然。能所教者。展转互为增上缘故。自识变似能教所听。为自相续识亲所缘。不能亲取他所说法。为疏所缘。于义无失。此说展转为增上缘故。成唯识说。为疏所缘故。

  论。随其所应二识决定。

  述曰。随其所应显义不定。由增上缘。若近善友。听闻正法。自相续中正识决定。若近恶友。听闻邪法。自相续中邪识决定。或近善恶友。及由展转为增上缘。能说法者。正邪悲爱。能听法者。正邪智慧。二识决定。言随所应二识决定。此由未显。

  论。谓余相续识差别故令余相续差别识生各成决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广前增上缘义。答外所徴。谓能教者。余相续中见相分识。正邪差别。增上缘故。令能听者。余相续中差别见相诸识得生。能所教者二识。各各得成决定。或听者正邪二识。各成决定。不由外境识决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缘力。识得决定。非由自他亲相缘见。成决定识。故知识生不是亲缘。由于外境增上缘。由我亦许有故。虽无外境。而友教亦成。

  论。若如梦中境虽无实而识得起觉时亦然。

  述曰。自下半颂。大文第五。又释外难梦觉心无异。无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难。后论主释。初难之中。先牒此义。后方为难。此即牒也。若觉时识。犹如梦中。境虽无实。而亦得起。

  论。何缘梦觉造善恶行爱非爱果当受不同。

  述曰。此申难也。梦时与觉。无境是同。觉时与梦。俱造众业。何故觉行。感果苦楚。或有现报等。梦时造行。感果微劣。或无果等。如梦杀人定无现在为他报杀。若觉时杀。定为现在他人杀报。未来感果故定不同。如杀他人。淫他人等。余一切行。其果亦尔。此外人质以问论主。

  论。颂曰心由睡眠坏梦觉果不同。

  述曰。下论主答。上句显理。下显不同。由在梦位。造善恶心。睡眠所坏。故梦与觉。感果不同。

  论。在梦位心由睡眠坏势力羸劣觉心不尔。

  述曰。释上句颂。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有情。身分沉重。心分惛昧。在寐梦心。为此所坏。令心昧故。虑不分明。势力羸劣。其觉时心。既无眠坏。缘境明了。势力增强。不同梦位。其狂醉等。为缘坏心。羸劣亦尔。此但答问如梦位心。

  论。故所造行当受异熟胜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梦坏心。觉时不尔。故此二位所造善恶。当受异熟。非梦果胜。梦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问。既尔梦心。为睡所坏。觉心不尔。何不梦位。由眠所坏。其境实无觉境便有。复由此理。当果异耶 既尔汝宗觉时见色等。既是实有。梦时见色等。应例非无。见色虽复义齐。其境有无不等 或萨婆多。梦觉境俱是有。造行当果不同。何妨我义无境觉梦虽同。造行感果有别。此中难释。返覆无穷。恐厌烦文。略示纲要。诸有智者。准此应思。

  论。若唯有识无身语等羊等云何为他所杀。

  述曰。自下二颂。大文第六。又释外难无境杀等无。返诘他宗失。初叙外二难。次一颂解。后一颂诘。此即初难。若唯有识。色等境无。由此便无身语业等。彼羊等云何为他人所杀。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难多生。达此论文。应休劣意。

  论。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杀生罪。

  述曰。此第二难。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他人之所害者。世间杀羊鱼等。屠者云何可得杀生之罪。若许罪是有。即杀心外之羊。心外羊无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责。无所逃刑。

  论。颂曰由他识转变有杀害事业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颂。先以理释。下二句颂。举喻以成。由能杀者。为增上缘。起杀害识。转变力故。令所杀者。有杀害已。断命事成。故能杀者。得杀生罪。如由鬼等意念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当知。

  论曰。如由鬼等意念势力。令他有情失念得梦。

  述曰。先释下半颂能成喻也。如世间鬼。恼乱有情内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发狂等。或鬼意变彼。令他得异梦 如鬼等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龙神。犍达缚。夜叉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忧恼。子心变异。或生。或死。或子起欲乐。母随子欲得梦。

  已下释颂末句失念等字。

  论。或着魅等变异事成。

  述曰。由猫鬼等意念势力。令他着魅变异事成。既彼亲能令他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缘故。此事便成。杀羊等亦尔。虽无外身语。杀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梦有二事。

  论。具神通者意念势力令他梦中见种种事。

  述曰。颂言鬼等。等中等此。

  此则总举。下别指事。

  论。如大迦多衍那意愿势力令婆剌拏王等梦见异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诃迦旃延。摩诃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释。此即其姓。那者男声。即剪剃种。男声中。呼表是男也。如言尼者。女声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者。旧言娑罗那。此云流转。即由剪剃神通意愿。令王得梦。说此缘者。如旧中阿含经说娑罗那王。是眉稀罗国主。容貌端政。自谓无双。求觅好人。欲自方比显己殊胜。时有人曰。王舍城内。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无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宫迎。王不及彼。人睹迦延。无看王者。王问所以。众曰。迦延容貌胜王。王问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儿。我扫寺地。王来乞食。我扫地竟。令王除粪。除粪既讫。方与王食。以此业因。生人天中得报端政。王闻此已寻请出家。为迦延弟子。后共迦延往阿盘地国中。山中修道。别处坐禅。阿盘地王。名钵树多。时将诸宫人入山游戏。宫人见王形貌端政。围绕看之。钵树多王。见娑罗那王。疑有欲意。问娑罗那曰。汝是阿罗汉耶。王答言非。次第一一问余三果。王皆答言非。又问汝离欲不。又答言非。钵树多瞋曰。若尔汝何故。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闷绝而死。至夜方醒。从本处起至迦延所。迦延见已心生悲愍。共诸同学。同为疗治娑罗那王。语迦延曰。我从师乞暂还本国。集军破彼阿盘地国。杀钵树多王。事竟当还从师修道。迦延从请语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愿令感梦。梦见集军征阿盘地。自军破败。身为他获。坚缚手足。赤花插头。严鼓欲杀。王于梦中恐怖。大叫呼失声云。我今无归。愿师济拔。作归依处。得寿命长。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唤之令寤。问言。何故其犹未醒。尚言灾事。迦延以火照而问之。此是何处。汝可自看。王心方寤。迦延语言。汝若征彼。必当破败。如梦所见。王言愿师为除毒意。迦延为说。一切诸法。譬如国土。假名无实。离舍屋等。无别国土。离柱木等。无别舍屋。乃至广说。至于极微。亦非实事。无彼无此。无怨无亲。王闻此法。得预流果。后渐获得阿罗汉果。故知依自意。他梦事亦成。

  论。又如阿练若仙人意愤势力令吠摩质咀利王梦见异事。

  述曰。此第三喻。阿练若者。旧云阿兰若。此云闲寂旷野处也。离村空野。名阿练若。此中仙人。名阿练若仙人。吠摩质咀利王者。即旧云毗摩质多罗阿修罗王也。天帝释设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绮饰。或云彩画。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罗王。梦见异事。旧论言见恐怖事。此则不同。中阿含经云。有七百仙人。住阿练若时。天帝释严身。入中于下风坐。诸天皆来。恭敬帝释。毗摩质多罗阿修罗王。见帝是事。忽变为天。着好严具。破其篱垣。入仙人处。在上风坐。仙怪是事。皆不敬之。甚生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释。而轻蔑我。欲苦诸仙。诸仙忏谢。其恨不已。不受仙悔。诸仙心念。令返衰恼。应时毗摩质多罗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渐谢仙等。仙等心念。赦其僣失。即还如本。今此论说阿修罗得梦。经说觉时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说。皆增上缘。令他事起。非亲为缘令有此事。

  论。如是由他识转变故令他违害命根事起。

  述曰。释上半颂。如是者结法也。增上缘中。由他能杀起杀害识。转变力故。令所杀者。违害于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势力。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义增明。不繁比量。

  论。应知死者谓众同分由识变异相续断灭。

  述曰。虽知命断。未知死相。故今重显。众同分者。成唯识等说。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而假建立此众同分。随何生趣。若未舍时。阿赖耶识。即此趣生。相续一类。前之与后。趣等皆同。若遇他识增上违缘。舍众同分。阿赖耶识。即便变异。异旧趣生。此趣生者。旧时相续。今便断灭。余识亦尔。旧续今断。名之为死。死者灭相。总有二时。一者将灭。说名为死。即是现在。如触处中所立死触。死支亦尔。若正灭相名死。触支应成过去。二者正灭。说名为死。如今所说。识相断灭。即是过去。故此说死。但是灭相。非死触支。

  论。复次颂曰弹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罚为大罪此复云何成。

  述曰。此下返诘。上半颂不许前说。诘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颂。彼若救义。诘非意云何成大罪。旧论由此遂分二段。前后别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易详。至下当悉。

  论。若不许由他识转变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将为诘彼。先叙彼计。前我所说。由能杀者。他识转变增上缘力。令所杀者他有情死。汝不许者。以他宗。说由他亲能杀他身故。他有情死。故彼不许此前所说。今牒彼计。

  论。云何世尊为成意罚是大罪故返问长者邬婆离言。

  述曰。自下正诘。三业诸罪。现为人天之所呵责。未来当受诸恶苦报。可治罚故。可毁责故。名之为罚。三业校量。意罚最大。佛为成此。返问长者邬波离也。邬婆离者。此云近执。亲近于王。执王事也。如世说言朝庭执事。如阿罗汉持律上首。亲近太子。执事之人。名邬波离矣。中阿含经说。有尼犍子。名阇提弗多罗。其有弟子。名为长热。往至佛所。佛问长热。师教汝法。三业之中。何罚业重。答云。身重。次口。后意。长热反问。瞿昙今说何业最重。佛言。意重。身语乃轻。长热还去。阇提问云。汝至彼所。瞿昙何言。长热具说。阇提赞叹。汝真我子。从我口生。善受我教。所说无异。汝可更往。破瞿昙义。提取将来。作我弟子。长热不从。有大富长者。名邬波离。伏事尼干阇提。使往破佛立义。长热报云。此事不可。彼瞿昙者。容貌辩才。过人无量。兼有幻术。能转人心。无量众生。为其弟子。宁可降伏。阇提不信。令长者往。长者往已。欲破佛义。遂立义云。我立三罚。身为最量。次口后心。瞿昙云何。说心罚重。世尊于时在眉絺罗国。国城五日方行一边。佛问长者。若人行杀。几日杀此国人得尽。长者答曰。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复问。仙人超瞋心杀。几日得尽。答曰。一时国人皆尽。又问。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于布施。有人一时。入八禅定。何者为胜。有人多时持戒。有人一时入无漏观。何者为胜。长者答言。入禅无漏功德大胜。佛言长者。云何乃说身口罚重。心罚最轻。长者理屈。乞为弟子。乃至得果。自立誓言。我所住处。常拟供养三宝。一切尼干。悉不得入我家。长者得道。后还本家。阇提怪迟遣人往觅。长者家人。不许入舍。阇提不测。自往觅之。长者庄严高座。自坐。别安小座。以待阇提。阇提见之法用如此。诃责长者。长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胜汝。是佛弟子。何得不然。阇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昙。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复失汝。我今为汝。说一譬喻。遂作喻云。譬如有人。须郁婆罗根。取欲食之。令人入池处处求觅。求觅不得。自拔男根。不得郁婆罗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是求觅瞿昙。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长者答言。我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痴取一黠妇。婚姻以后。遂便有娠。妇言。儿生应须戏具。语婿预觅。时婿觅得一猕猴子。将还与妇。妇语其婿。汝须浣染舂。方堪为戏具。婿将雇人。欲浣染舂。他谓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猕猴不然。其云何作。他为洗之。洗之既讫。置热汁中。染其猕猴。皮肉时已烂坏。后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复不堪为儿戏具。汝法亦尔。既非净物。唯可浣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学。阇提于是惭耻而去。此指于彼故言返问。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此文。

  论。汝颇曾闻何因缘故弹宅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闲寂。

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4-1-31 20:08:54

大正藏第43册No.1834唯识二十论述记

续-《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摘自《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述曰。此佛问词。弹宅迦者。真谛云檀陀柯。此云治罚。治罚罪人处也。今罚罪人。尚置其内。中阿含云。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妇人。是婆罗门女。极有容貌。婿为仙人。名摩登伽。于山中坐。妇为其夫。营办食送。檀陀诃王。入山戏游。逢见此妇。问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人妇。王云。仙人离欲。何用妇为。遂令提取将还宫内。仙至食时。望妇不来。心生恚恨。借问余人。余人为说。是王将去。仙往王所。殷勤求觅。不肯还云。汝是仙人。何须畜妇。仙言。我食索此妇人。王便不还。仙人意愤。语其妇曰。汝一心念我。勿暂舍我。今夜欲令此国土破坏。仙人夜念。时雨大石。王及国人。一切皆死。俄顷成山。此妇一心。念彼仙人。唯身不死。还就山中。本是弹宅迦王国。今成山林。从本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尽。故名空寂。旧人解云。诸仙修定处名空寂 末蹬伽者。旧云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旧云王名。有梵本云钵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昔有仙人。形甚丑陋。世间斯极。修得五通。山中坐禅。有一淫女甚爱于王。王亦爱之。后触忤王。王遂驱出。淫女入山。见仙丑陋。谓是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淫女切念。我今被出。是不吉祥。若还此不祥。我应吉祥。乃取粪秽洗不净汁。令婢送山。浇灌仙人。仙人忍受。不生瞋恨。有婆罗门。为仙洗浣。淫女自后。王还宠之。有一国师。亦有衰恼。淫女语曰。以不吉祥。还于仙者。必还吉祥。国师依言。以粪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罗门。还为洗浣。其后国师。还得吉事。事既皆验。人普知。之。王后欲征。国师进谏。以不吉祥。与仙人者。必获吉祥。王复遂语。山中起屋。恒取粪汁。洗灌仙人。征遂得胜。自后若有不称心事。辄以粪汁洗之。仙人不复能忍。心生恚恨。乃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须臾之间。国成山林。此林从本。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此云和雅。如彼鸟名。陵字去声呼也。旧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语此仙曰。汝若有子。当为国师。摩登伽是旃陀罗种。既闻此语。求女于王。王甚诃责。汝非好种。何故求我为婚。仙既数求不得。女意欲适仙处。令母白王。彼虽恶种。犹是仙人。深为可重。我情欲适。王决不许。女盗往彼。为仙人妻。遂生一子。王既失女。处处寻求。求知仙处。遣旃荼罗。缚仙及女。相着掷着恒河水中。仙语恒河神曰。汝莫令我没。若我没者。须臾之间。令水涸竭。河神于是割绳。放令仙还去。仙瞋作念。须臾雨石。王人皆死。国变山林。从本为名。名摩登伽也。此三旧国。今变成林。佛问波离。汝知何缘此林空寂。

  论。长者白佛言乔答摩我闻由仙意愤恚故。

  述曰。乔答摩者。先云瞿昙。此云甘蔗种。或日炙种。或牛粪种等。如旧所释。佛是此种。号乔答摩。长者答佛。我虽不见。曾闻仙人。由如上事。意愤恚故。国变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说仙人意嗔。杀此三国诸有情类。国变成林。故知。由他诸识转变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以身语亲能杀之。准经但总问仙人意杀。今论乃别言仙杀三国。

  论。若执神鬼敬重仙人知嫌为杀彼有情类不但由仙意愤恚者。

  述曰。彼宗意说。唯意不能成杀业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敬重。见仙意嗔。遂为仙杀彼有情类。不唯由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计救。故言若者。

  论。云何引彼成立意罚为大罪性过于身语。

  述曰。释下半颂。诘意罚为大。若鬼神为杀。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问长者。成立意罚。为大罪性。过于身语。由于此杀在身语故。非意罪大。如俱舍说。三罚业中。自比校者。意罚为大。五无间中。破僧为大。于五偏见。邪见最大。故知。意杀无量众生。过破僧罪。破僧罪是虚诳语故。若尔。论说破僧。能感无间一劫。恶异熟果。此中意杀感果如何。大乘中说。感无量劫。受无间果。过于破僧。从初为名。皆名生报。说色业道立五无间。于中重者。谓是破僧。破僧不能重过意罚。故说意罚。为大罪性。俱舍又说。或依大果。说破僧重。害多有情。说意罚大。断诸善根。说邪见重。依彼宗说。即其罪大。后感果时。虽但一劫。倍于破僧。受无间等。皆生报故。不可多生。感无间果。不同大乘。

  论。由此应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结前也。谓此佛说意罚大故。汝应当知。但由仙忿。三国众生。皆被杀死。今变成林。理善成立。意罚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人。知嫌为杀 又解。亦即返显。自识转变增上缘力。他有情死。唯识义成。非是要由缘识外境。亲能杀彼。彼方说死。

  论。若唯有识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下大文第七一颂。解释外难。不照他心。智识不成失。于中有八。一问。二诘。三难。四释。五徴。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谓外问言。若唯有识。不缘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圣。诸他心智。缘他心不。

  论。设尔何失。

  述曰。论主返诘。设缘不缘。二俱何过。

  论。若不能知何谓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难。论主既说缘与不缘。有何过者。今为二难。先难不缘。后难许缘。此即初也。若说一切诸他心智。不能亲知他心等者。云何说之。为他心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应非他心智。不能亲缘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论。若能知者唯识应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难彼许缘。若凡及圣。诸他心智。亲能缘知他心等者。所说唯识理应不成。许此智缘心外境故。复立量言。汝他心智应非唯识。许此智缘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便阙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名他心者。从主胜说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能缘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缘境。若许知者。便有自心。知自心过。自心有缘彼。彼有缘自心。故若许知。便有此失。若别时缘。即无此过。自心前后。许相缘故。既尔大乘。许一刹那自心。返缘彼能缘彼能缘等。何不许缘。此亦不尔。但许一念自心自缘谓自证心。缘见分等。犹尚不许一念见分。返缘自证。岂许见分一念自缘。唯见分能缘他心故。若尔他心。缘自身自证。亦应得说。一念他心智。得缘彼境。此亦不尔。前已说故。谓前已说一念见分。不许能缘自自证分。证自证分。类此亦尔。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缘彼境。及彼能缘自自证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说因位。非佛等心。

  论。虽知他心然不如实。

  述曰。此论主释。由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实故。可说唯识。论主且约菩萨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心智。虽缘他心。不能如实称似彼心。以他心为质。大分虽同。不亲缘着。与彼少异。名不如实。至下当知。

  论。颂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颂文意。有徴。有解。有逐。有答。所以者何 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此外人徴 如知自心智。此论主解 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外人复逐 第四句颂。不知二字。论主复答。不知者。无知也。由无知故。不能自知。总言不知如佛境者。显成二智。不如实知。然依梵本。颂不知字。应言无知。不知无知答逐。不知总显二不如实。今此文略。合言不知。义亦含二。至下当知。

  论曰。诸他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

  述曰。此外人徴。释上半颂。汝前所说。若凡若圣。诸他心智。既缘他心。云何于境。不如实知。然此等文。勘旧论文。非有难解。极有少略。不能繁述。学者当知。

  论。如自心智。

  述曰。此论主解。释第三句颂。以他心为质。而心变缘。名他心智。非能亲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缘自心诸所有智。亦不亲取。但变而缘。与本质异。名不如实。此自心智。说见分者。前后许自变相缘故。非自证分等。名为自心智。彼如实知。无异解故。

  论。此自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

  述曰。此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自心智。云何于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实知。

  论。由无知故。

  述曰。此论主答。释颂末句。不知二字。此一颂翻释。由菩萨等。无始已来。法执所蔽。有此无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如实。故他心智。由法执力。如知自心。亦不如实。

  论。二智于境各由无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显总成他自心智。不如实知。一无知言。通答上问。及释下因。若菩萨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种诸智。名为二智。或现行法执。俱无明所覆。或法执种子。俱无明所蔽。故言无知所覆蔽也。覆谓覆障。蔽谓隐蔽。覆障所知离言法性。隐蔽自心。不称实故。如来净智。断法执故。所行真俗。依他圆成二种。诸境体性。离言超思议道。名有为等。皆假强名故。佛他心智。缘他心时既称彼境。如实离言。名如实知。诸菩萨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离言等。不称彼缘。虽缘他心。及缘自心。名不如实。故此说言诸菩萨等二智。于境无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所行。有为无为。性离言境。故说彼智。名不如实。

  论。此二于境不如实知由似外境虚妄显现故。

  述曰。此重释前不如实义。除佛智外。余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执。似外境相。虚妄现故。虚者不实。妄者颠倒。是故于境。不如实知此第一义。故不如实。

  论。所取能取分别未断故。

wlxg20130220 发表于 2014-1-31 20:10:00

大正藏第43册No.1834唯识二十论述记

续-《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摘自《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4 唯识二十论述记》
  述曰。此第二释不如实义。由自身中法执。能取所取。分别种子。犹未断故。此二于境。不如实知。此则总说。若别说者。此他心智。通有无漏。若有漏者。略有二说。安慧等云。诸有漏心。唯有自体。无相见分。如此卷初。唯识中说。所说见相。皆是所执。谓此识体转。似他心相貌生起。他本质心。实不缘着。亦自心内。不变相分。似于他心。由善等心有法执故。自证分上。似他相生。此似彼相。遍计所执。体性非有。其自体分。依他起摄。即说此为他心智也。然护法等。此唯识释。亦无异解。如成唯识。护法等云。谓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难言。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自所缘。谁说他心。非自识境。但不说彼是亲所缘。谓识生时。无实作用。非如手等。亲执外物。日等舒光。亲照外境。但如镜等。似外境现。名了他心。非亲能了。亲所了者。谓自所变。故契经言。无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识生时。似彼相现。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实心。为增上缘。所取本质。自心别变。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说此见分。为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说。皆有漏智。若是无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识。略有三说。诸后得智。有二分耶。有义俱无。离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师所说。然佛地论。虽无漏心。有相无相。略有三说。约后得智。既无此义。此师菩萨。及二乘等。诸无漏心。皆有法执。佛地论中。亦有此义。似二取现。说有见相。见相即是遍计所执。体是无法。说能所取是所执故。无处正说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证分。似于二现。说之为二。依他性中。实无有二。说为他心智。如有漏心说 问然佛此智。有相见不 答有见无相。不同二乘等。诸无漏心。佛之见分。亲了他心。名他心智。释此理妨。如次下师。故此论说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虚妄显现。二取分别。犹未断等。与佛有异。佛无执故。不知如佛净智行境。有义。后得智见有相无。说此智品。有分别故。圣智皆能亲照境故。不执着故。说离二取。此第二说佛地论中。更有证文。不能繁引。释此文者。若有漏心。便变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净智所行性离言。境都无相分。名不如实。若除佛外。诸无漏智。虽能亲取。然自身中。有法执种犹未断故。出观已后。诸法可言。或犹起执。名不如实。佛则不尔。故除佛外。无漏此智。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与佛有异 若尔此智。既不变相。亲取外境。何名唯识 答唯识者。据有漏心所起妄执境非实有。由此理故。唯识但遮所执外法。识能亲取。非执外法。何妨亲取。故唯识理。此师亦成。或唯识言。据妄心说。无漏心等。即非唯识。经中但说三界唯心。不说无漏亦唯心故。此违比量。解深密等如前引教。通无漏故。今此二义。前解为胜 有义。后得智二分俱有。说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见真实真如性故。乃至广说。又若此智。不变似境。离自体法。应非所缘。缘色等智。应缘声等。又缘无等。应无所缘缘。彼体非实。无缘用故。佛地论中。亦作是说。后得智品。有分别故。所缘境界。或离体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现。分明缘照如是境相。同无漏心。无漏种起。虽有相似有漏法者。体非有漏。如有漏心。似无漏相。非无漏故。成唯识中。又作是说。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摄故。如非所缘。然真如等。与能缘心。不异不一。非他所摄。不可为例。余所引证。如有漏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诸后得智无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见分。然除佛外。余无漏他心智。法执未断。有漏此智。虚妄现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与佛无漏他心智异。佛他心智。虽变为境。亲似他心。名为如实。以无执故。知性离言。余他心智。亦变为境。未断执故。疏似他心。名不如实。以有执故。不知诸法体性离言。故说有异。此中通说除佛以外诸他心智。说不如实。非佛此智。亲能照了他心等故。名为如实。成唯识说。谁说他心。非自识境。但不说彼是亲所缘。故佛亦变。若说佛心。亲能了者。便与上说理教相违。故佛之心。亦名唯识。于此义中。略为褒贬。初说无漏心。亦无相见。亦有法执。此不须说。如成唯识。破无二分。佛地论中广破。相分亦有。缘无之心。非所缘缘故。然后二师。或说无漏。亲所取缘。或说佛心。亦变影像。若许亲取。云何应取无法无法无体。非所缘缘。观所缘说。要具二支。是所缘义。此师意说。此心不具所缘缘。余具所缘。心必具二支故。若许无法得为缘者。破经部师。量有不定。自许无法得成缘故。若破他为量。非述自宗故。无不定者。又唯识理。亦复相违。亲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识。破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违。及不定过。此师意说。如下当知。其第三师。若佛之心。亦变影像。不亲取者。应不知无。心内相分。是有法故。又应不说遍计所执。是凡夫境。由此故知。二说皆是。二说并非。此则双贬。若别褒者。护法等说。除无分别。必有影像。其理稍胜。所以者何。既说诸心。同镜照物必有影生。理无乖返。若无影像。违亲所缘。如佛地论。成唯识。瑜伽论说。心心所法。从四缘生。说缘于无。无漏之心。无此缘者。便违圣教。及违比量。遍计所执。说凡夫境。意说。凡夫若心起执。必变为依他内影像相分。此性离言。及离假智识有执故。执此以为色声法等。不称所变离言影像。说能执心。名为遍计。遍计所取。名为所执。此是无法。不能与识作所缘缘。所变影像。体是有法。与能遍计。作所缘缘。亦不违理。但是凡夫起能执心。当体显现。名凡夫境。非说为境故。即是所缘缘。但作所缘。不能作缘。当情现故。无体性故。如见于绳眼识无执。是现量摄。得法自相。但见青等离言之境。意识于此。亦自变为离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绳。非非绳。非蛇。非非蛇。遂执为蛇。不称影像。说此执心。名能遍计。体是有法。所变影像。体亦有法。名所遍计。遍计所取。当情所现。情有理无。说为所执。遍计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圣境。非许无法。作所缘缘。若说不称本质。名所执无。应五识等中。亦有法执。有缘顺境。亦生瞋故 因论生论。圆成实性。圣能亲证。凡夫心缘。但可心变。不能亲取。圣人若知遍计无时。亦心变作无之影像。有似于无。非即亲缘遍计所执。依他起性。凡圣之心。俱能亲变。亦亲缘之。约亲所缘。遍计所执。唯凡夫境。圆成实性。唯圣人境。若疏所缘。遍计所执。亦通圣境。圆成实性。亦通凡境。不尔凡夫加行智等。或遍计心。闻说圆成。应不缘执。圣应不知所执非有。各据差别。亦不相违。依他亲疏缘皆通二。又前有难。若无漏心。不能亲取境。应不知无者。此亦不然。佛知诸法皆性离言。非无非有。疏所缘中。以所执境。为其本质。增上力故。心变为无。体实是有。相似无法。知此离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所取。对凡夫说此离言法上。凡境为无。名为知无。非是亲以无为相分。佛地论云。心所变无。依他起摄。真如理无。圆成实摄。遍计所执。体既非有。若非前二摄。智何所知。由如是等所说理趣。护法为胜。此中但说。除佛无漏智。犹自身中。有法执种。凡夫之身。或有现行。并言不如佛。非佛此智。亲取他心。说缘过去诸无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难议境无。却徴境实执。二释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三释以梦例觉时。应知境无失。四释二识成决定。外境非无失。五释难梦觉心不异。无造行果差失。六释无境杀无罪。返诘他宗失。七释不照他心。智识不成失。

  总是第二。释外所徴。广破外执。从斯论首已有二文。初立论宗唯识无境。及此所说。释外徴等。总是第一。正辨本宗。破执释难。自下第二。结己所造。叹深推佛。

  论。唯识理趣无边决择品类差别难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总举叹深推佛。后广别显结造推深。就初之中。先叹深。后推佛。此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况所趣处也。无边者。无际也。决择者。以觉慧决了简择也。决简染疑。择简邪见。邪见决而不择。疑择而不决。今显智慧所证量法。异邪见疑所行境界。故言决择。品类者。同此等流也。差别者。体有异也。宽广故难度。无底故甚深。此中意说。唯识理趣。若决择品类。有无边差别。弘广难度。无底甚深。叹有无边深广理趣。

  论。非佛谁能具广决择。

  述曰。此推于佛。如是所说。唯识理趣。无边深广。非佛以外。谁能于此。具广决择。显己决择非具广也。

  论。颂曰我已随自能略成唯识义此中一切种难思佛所行。

  述曰。下广。别显结推深。颂中初半。显己随能略已成立唯识义理。后半。别显唯识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诸义。一切种别。难可思议。唯佛所知。非己能说。故应止也。

  论。唯识理趣品类无边我随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释上半颂。然其唯识所有理趣。品类差别。无量无边。叹甚深广。今我随自所见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义。结所明也。

  论。余一切种非所思议。

  述曰。释下半颂。其唯识理。我所明外。余一切种。甚深之义。非是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语。所言议也。一切种者。差别理也。

  所以者何。

  论。超诸寻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释非已所能思议。寻思者。有分别有漏心等。或四寻伺。其唯识理。要得无漏真智觉时。方能少证。若在佛位。证乃圆明。然我世亲。处在地前。住寻思位。不能如实证唯识理。故非是我之所思议。其唯识理。超寻思境。以上总释颂难思字。

  论。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释颂佛所行也。如是所说。超寻思理。唯佛所行。圆满现证。非余所知。

  有何所以。非余所能。独佛圆证。

  论。诸佛世尊于一切境及一切种智无碍故。

  述曰。一切境者。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 一切种者。诸法自相一切种智境 智者。即是缘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应言一切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缘。一智能缘。由佛世尊。于此二境所有二智。断结种故。皆无障碍。故于唯识一切种理。皆能了知。二障尽故。无有漏故。长时修故。智圆满故。所以非佛。不能圆满行尽理趣。故我今时。且说少分。成唯识说。谓诸菩萨。于识性相。资粮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渐伏断所取能取。引发真见。在通达位。如实通达。修习位中。如所见理。数数修习。伏断余障。至究竟位。出障圆明。能尽未来。化有情类。复令悟入唯识相性。辨中边论护月释云。无著菩萨。先住地前加行位中。增上忍时。闻慈氏尊。说此中边所有颂已。得入初地。为世亲说。世亲菩萨。先住地前顺解脱分回向终心。闻无著说此弥勒颂。令其造释。得入加行初暖位中。应是圣者。相传此说。所以护月。遂有此言。非无逗留。而为此义。真谛说。是十回向中。第二回向中。世亲既住地前位中如成唯识。未证唯识真实道理。仰推于佛。理不为疑。虽可推上入地菩萨未圆出障。故但推佛。已随执笔敢受指麾。略述斯疏。其间文义。有所亏拙。是已寡学。拙智穷思。幸诸学者。详而靡尤。

  二十唯识论述记第二

  承久二(癸辰)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长讲堂谈义料书之永恩(生年五十四)

  同三年长讲会谈了宪幸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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